•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重庆黄某某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29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黄某某,并详细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现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黄某某属于正当防卫,依法应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一项对“特殊防卫权”的规定,从法理上看,“特殊防卫权”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点:

1、在主观上,防卫行为保护的利益仅限于人身安全。在本案中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在被告人黄某某接完电话返回途中遭到了被害方等人的围攻,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2、在客观上,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本案中,证人陈保安班长叫其他四人手持铁棒、拳打脚踢围攻殴打被告人,致其被告人身体各个部位(头、脸、背、脚)等多处软组织挫伤(有照片为证)并因外伤在西郊医院进行了清创缝合手术,该证言同时也得到了被告人黄某某供述的印证。

3、结果上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伤亡。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在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形下采取防卫措施致被害人受伤。

综上,案发当日由于被害人等四人主动围攻被告人黄某某,有拳打脚踢,有手持铁棒,暴力行为持续时间长达7-8分钟,当时被告人的其他工友并未参与打斗,在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形下,被告人的生命安全已受到了严重威胁。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黄元成的行为完全符合“特殊防卫权”的法定条件,依法应当不负刑事责任。退一步讲,被告人黄某某即使不构成正当防卫,其在该案过程中的行为至少也具有防卫的性质。望贵院在合议该案时,充分的考虑这一重要事实。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从双方证人证言上具体分析:

1、肖某某,夜巡人员,系被害人肖某某的同事,证明内容:并没有在客观上证明案发当时双方的具体打斗的详细过程,也没有看见是谁用刀刺伤了被害人。(详见询问笔录)

2、倪某某,保安队长,系被害人肖某某的同事,证明内容:仅仅证明了当时双方发生了抓扯,并没有看到是谁持刀刺伤被害人。(详见询问笔录)

3、陈某某,大川建材门面老板,系被告人黄某某的雇主,证明内容:看见保安队长教唆其他保安人员打被告人,在打斗过程中,黄某某拿出一把弹簧刀将一名保安刺伤。(详见询问笔录)

4、徐某某,装修工人,系被告人黄某某的工友,证明内容:看见保安先动手,并拿了铁管类型的凶器。(详见询问笔录)

5、黄某某,装修工人,系被告人黄元成的弟弟,证明内容:看见保安人员先动手。(详见询问笔录)

从上述5个证人的证言中客观分析,证人肖某某、倪某某系被害人的同事与其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但二位证人在证言中均反映出案发当时都没有看见是谁用刀刺伤了被害人肖某某。证人徐某某、黄某某系被告人黄某某的朋友本也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但二位证人在证言中均看见了保安先出手打人,(在这一点上与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相印证)也并都没有看见双方打斗的详细过程。证人陈某某看见保安队长喊其他保安一起打被告人,只是看见被告人用弹簧刀刺伤一名保安,也并没有详细说明当时具体的打斗过程。辩护人结合全案的证人证言及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综合分析能够固定的案件事实是:⑴被害人及其保安人员率先出手殴打被告人;⑵陈某某、徐某、黄某三人并没有参与被告人同保安人员的打斗,当时的打斗现场就只有被告人黄某某及四名保安;⑶在被告人黄某某接完女儿要生活费的电话后,返回取装修设备工具的途中,在没有任何伤害对方故意的情形下,而对方却误以为是被告人打电话约人打架,却遭到被害方四名保安人员的围攻殴打。

在伤害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是最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也是定案的一个关键证据。但结合本案来看,一审法院并没有查明当时案发现场的实际情况,详细的打斗过程也没有依法查清,被害人肖某某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也没有查明。最重要的一点,假设该案的证人证言全部真实的情况下,依据刑事案件中证据的认定规则,也仅仅只能证明是被害方先出手打被告人,即之后被害方与被告人存在相互打斗的行为,至于被告人黄某某在何时还手打斗、如何还手打斗以及还手打斗前被告人身体受到侵犯的程度、该打斗是防卫还是互欧等等过程,以上证人证言均没有涉及和证实。全案中只有被告人黄某某一个人的供述能说清楚这一打斗过程。另外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的所有供述以及当庭供述来看,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并从侧面参照几个证人证言的内容,法庭应当采信被告人黄某某涉及部分的供述。

三、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诸多酌定的从轻情节。

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一贯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在这一点上有“涪陵区镇安镇大柏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被告人考虑到虽然其是正当防卫但在客观上也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故被告人黄某某恳请二审法院在重新查明案件事实及核实相关赔偿数额的基础上,自愿给予被害人合理的补偿。目前被告人的家属积极的筹备了四万元现金愿意为被告人代为补偿,此款随时可以兑现,也望贵院能积极组织双方协商和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定性错误。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应当不负刑事责任。另外由于被害人肖某某等四名保安首先出手打人,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加之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同时也自愿给予被害人合理的补偿。故,望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并考虑到被告人对该案的实际处理态度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实际情况依法予以改判,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刘志华 石宗初 律师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