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由以上法条可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8种法定的证据种类,但不一定每一件刑事案件中都存在着这8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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