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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某贩卖毒品罪一案智豪团队讨论简报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文某为贩卖牟利,而向元某购买冰毒500克,支付22000元。随后文某告诉卢某已购买冰毒,卢某转账16000元。文某与卢某于交易现场被抓获,公安打掉卢某手中装有300克冰毒的白色盒子。之后又从文某家中另搜出约300克冰毒与麻古。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就案件事实认定及证据提取程序等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以下观点:其一,文某行为并未从中获利,属于为吸毒者代购毒品,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其二,对先行拘留人员无证搜查获得的物证是否可以排除。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表示赞同,并对“无证搜查是否可排除”的问题展开激烈讨论。本案件中应严格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区别“先行拘留”与“执行拘留”两种前提条件;第二,强调宪法对于公民住宅的保护;第三,根据2014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意见》,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物证、书证应当排除。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是否适用于本案情况,应综合各方面进行考量。同时所内律师指出在以后的同类案件中,均应注意相关搜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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