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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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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353期】陈某某抢劫案、郑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刘某某诈骗案、王某某诈骗案等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7-28
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项品牌制度,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52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智豪承办的案例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6年7月22日,第353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数据,共有7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讨论由谢思高律师主持。
 
案件一:陈某某抢劫案。
基本案情:陈某某被指控与其女友王某事前约定通过微信邀约男子与王某开房,在发生性关系前陈某某即假扮王某丈夫进行捉奸,以此要挟受害人付款,行为构成抢劫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本案存在的程序性问题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司法机关固定的部分手机聊天记录在证据资格上存在问题。在被害人的手机已于其接受询问当日返还,且当事人的手机未被扣押的情况下,若将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不符合程序规定,同时也难以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此外公安机关出局的拘留通知书在拘留时间上也存在问题。对此,律师团队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与探讨。
 
案件二:郑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基本案情:2014年,犯罪嫌疑人郑某在家中贩卖毒品给他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郑某家中查获疑似四支枪支及疑似枪支零部件,经鉴定其中三支被确认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疑似枪支零部件也被认定为枪支零部件。2014年12月,郑某因构成贩卖毒品罪被渝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16年4月刑满释放。2016年5月,郑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取保候审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刑罚的执行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根据《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而本案当事人郑某被发现漏罪的时间为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适用数罪并罚的条件。律师团队经讨论后也认为就本案而言首先适用数罪并罚条款于法无据,其次对郑某本人来说分别执行更为有利,表示赞同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
 
案件三:刘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刘某某被指控以开办公司,并向加盟商承诺保证最低月盈利额的方式,以收取托管费的形式骗取加盟商的保证金,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主观上,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刘某某的公司属于合法经营,并确实实施过联系厂家发货的行为。因此,对于刘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认定存在疑问。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认为,首先应从刘某某虚构的事实是否为基本事实着手进行界定;其次,尽管刘某某向加盟商保证月盈利额的承诺并没有实现,但在刘某某已尽托管义务的情况下,未能实现盈利亦与加盟商本身的经营能力有关,因此也可以从承诺的内容是否达到诈骗的程度丰富辩护思路。
 
案件四:王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意见书指控,2015年年底开始,王某某先后招募刘某、肖某某、韩某等十多人,通过车载伪基站的形式,在重庆、成都、昆明、广州、西安等地,为张某某等人发送冒充招商银行客服的含有钓鱼网站域名的诈骗短信,条数从数万至数百万不等,团伙成员共计获利千万余元。
 
讨论内容:针对上述指控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适用的罪名方面提请讨论。根据两高及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的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虚假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若控方无法证明王某某明知张某某实施诈骗仍帮助其使用伪基站的主观故意,即无法以诈骗罪论处,可能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所内律师在认可承办律师观点的同时也表示,还要做好向诈骗罪从犯辩护的准备,做到万无一失。
 
案件五:李某某贪污案。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李某某虚报复垦土地面积,套取复垦补偿金4万余元,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
 
讨论内容:针对本案具体案情情况,所内律师团队从法律、事实认定、证据等多重角度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与讨论,形成了六点专业辩护意见。根据本案当事人李某某要求,律师团队具体讨论内容保密。
 
案件六:李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陈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因感情纠纷二人多次分手复合。2016年2月某日,陈某向李某提出分手,并叫其父亲陈某某前来搬走租房内的生活用品,李某见状便提出和陈某单独谈谈试图挽回感情,并让陈某某到门外等候。陈某分手态度坚决,李某见挽回无望,便从租房内一鞋盒里拿出事先藏匿的水果刀将陈某胸部等部位刺伤,致其当场倒地。后陈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丰富本案辩点提请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李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表现出强烈的认罪、悔罪态度,上述从轻、减轻情节已于承办律师在前期与司法机关交换法律意见时得到认可。除此之外,律师团队经讨论后认为,本案当事人李某系因对被害人感情深厚,一时接受不了被害人提出的分手要求才冲动实施了伤害行为,主观恶性要小于一般情况下的恶性伤害事件,因此建议承办律师在法理上辩护的同时,也可从人情的角度丰富辩点。
 
案件七: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2016年,某市一厂房在建设过程中,发生施工人员高坠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现本案尚处于前期事故调查阶段,未刑事立案,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为本案当事人提供立案前刑事法律咨询内容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明确责任人,并区分不同责任人之责任大小。对此,承办律师向本案当事人介绍了法律、法规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追责人员及相应罚则的相关规定。并向当事人详细解读了认定自首的法律要件及司法实践中认可的通行做法。律师团队经讨论后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建议结合建筑行业内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注:为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及委托人隐私,以上均为化名。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闫峰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初红漫刑法学博士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梅兵  唐华  刘珺  陈静  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秦亚  袁梅  刘源圆  张公典  马一夫  康蓉  冉旭  谢思高  韩雨恒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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