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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智豪刑辩律师精彩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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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2-04
石某具有自首情节。
本案的事实:石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对方车主报警,却仍然留在原地等待,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即“能逃而不逃”,无拒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原地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视为“自动投案”。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刑,故石某的情形符合法律对自首的规定,应依法认定石某具有自首情节。
公诉人所提及的1、石某是想跑而不能跑的事实,并没有证据证实。不能因为道路是单行道石某就无法驾车逃跑,石某完全可以自行逃跑,毕竟石某是下午2点钟饮酒,睡了3个半小时才驾车,脑袋是比较清醒的。2、警察发现石某喝酒的事实,也可以是石某告诉了警察自己喝了酒,警察从而发现他喝了酒,此种供述不能否定石某主动交代的事实。且参考《刑事审判参考》94期黄建忠危险驾驶一案,与本案情形相似,认定了自首。
后孙某被依法改判,认定了石某具有自首情节,谅解情节,依法改判为拘役三个月,罚金减少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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