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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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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赵某非法经营香烟,智豪辩护,获轻刑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4-26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赵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冒名从四川购进卷烟并通过物流公司运至重庆,其将购进的卷烟多次销售给某区烟草经营户。公安机关在赵某处查获近500条香烟,经鉴定,以上卷烟全部为伪劣卷烟。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本案的办理:
香烟有害身体健康,所以,国家对香烟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即销售卷烟需要获得行政许可,未获得行政许可销售卷烟达到一定数量就可以构成犯罪。
2012年的一天下午,一位耄耋老人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找寻专业的刑辩律师,经过接待人员的介绍后,老人得知我所专注刑案,每个律师都是专业律师后,又提意希望找一个办理非法经营罪案件比较有经验的律师,接待人员详细记录了老人的要求。智豪所主任根据老人的要求指派了经济类案件律师为老人解答疑惑。律师见到老人后,向老人问及案情,老人的表述不太清楚或者说其并不知道从何说起,他只知道儿子被抓了,卷烟被收了,公安的刑拘通知书上写的是非法经营罪。智豪律师根据老人的描述,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向老人提出了几个问题,被收了多少卷烟?被扣押的物品中有无记账凭证?卷烟是真烟还是假烟?何时被带走?……很多问题老人都答不上,智豪律师只能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对每一个档刑的起点金额,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分析。分析完后,老人拉着律师的手说,我一个老头确实没有其他办法了,请求你们一定要帮我儿子。老人和智豪律师达成一致认可后,准备办理委托手续,在办理手续前,因为老人视力不好,智豪律师将合同和委托书的全部内容阅读给了老人听,老人听后没有什么疑问,在合同和委托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第二天上午,智豪律师来到看守所,会见赵某,告诉赵某我们是他的父亲为他委托的辩护律师。听到父亲这个字眼,堂堂七尺男儿,眼泪止不住的往外流。赵某开口说的第一句话是,让律师转告父亲,他很好,让父亲不要为他担心,儿子不孝,近期不能照顾他。言归正传,赵某平复心情后,告诉了智豪律师案件的经过,他认罪,他告诉智豪律师公安机关查获其现货有500条卷烟,未查到现货的,公安也向他进行了核实,公安向他核实的非法销售金额有50万之多。智豪律师向赵某作出了分析,类似案件,未查获现货的,公安机关收集证据上会有难度,对于未查获现货部分,我们可以从证据上进行辩护。本次会见结束,智豪律师了解赵某父亲焦急的心情,在出看守所的第一时间联系了赵某的父亲,告知赵某的详细情况。
本案对于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数量、金额,可能影响赵某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智豪律师必须为赵某据理力争。首先是公安阶段,智豪律师向承办人提交了取保申请,为了不过早透露律师的辩护思路,智豪律师只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家庭、生活情况等方面入手写取保材料。到了审查批捕环节,智豪律师再次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审查起诉环节,智豪律师查阅了案卷材料,与律师的初步预想情况相同,对于对查获现货的那部分,证据与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即便印证,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智豪律师向公诉人详细地交流了意见,最终,公诉机关只起诉了现货部分。
“每案必议”这是智豪所对每位当事人作出的承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认罪,那么这类案件应该如何辩护呢?本案原本只有1-2个辩点,经过智豪团队的讨论,最终形成了多个辩护观点。
具体的辩护要点为:(一)金额辩护,因本案的部分证人分一次询问笔录中证实,其在被告处购买的假烟价格为“云烟(软珍品)每条75-80元,玉溪(软)每条75-80元,芙蓉王(硬)每条75-80元,芙蓉王(蓝硬)每条75-80元,骄子软黄天子每条100元,中华(硬)每条100元,骄子锦绣每条100元。”而根据《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查获的香烟中,有以上几个类别的香烟。故对于涉及此7个品牌的假烟,在证人能够查明销售价格的情况下,不应当按照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的价格鉴定结论进行计算。智豪律师对具体的金额进行了核算,最终计算出本案的涉案卷烟价值为13万余元。(二)量刑方面的意见:1、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从被告人刑拘直到庭审的供述来论证赵某供述稳定一致,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无隐瞒,如实对犯罪事实予以了供述,故其的行为属于如实供述,且认罪态度好。2、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从轻处理。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3、初犯,赵某系初犯,此前并无犯罪记录。4、被告犯罪的持续时间较短,赵被告非法经营的行为仅有3个月左右的时间,持续时间较短,并且本案非法经营的假烟已被查获,未全部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5、在家乡表现良好。智豪律师收集了赵某的品格证据,以证明赵某一贯表现良好。智豪律师结合重庆市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本案的量刑作出了律师意见。
最终,法院对赵某作出了从轻处罚判决。赵某及其父亲对智豪律师的感激之情均融在了一句朴实的“感谢”之中。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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