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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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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律师争取自首认定,被告人获减轻处罚(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7-21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因犯受贿罪于2012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4月12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0年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治疗科科长和农村生态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投标、环保工程项目验收等过程中,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38.8万元,后退还32万元。2011年,被告人在担任县环保局生态科长期间,县环保局通过申报污水治理项目套取国家补助资金20万元,被告人领走18万元,将16万元交回县环保局,个人侵吞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建议对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依法数罪并罚。
辩护过程:
张某的受贿金额达五十万,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自侦查阶段开始,张某妻子即为张某聘请一位辩护律师,开庭前十五天,张某妻子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在详细了解了智豪刑辩律师团队的成功案例后,决定委托智豪所指派的专业律师担任张某的第一辩护人。随后,智豪刑事辩护团队仔细了解了张某的归案经过,审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将案件三次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专题研究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应当减轻处罚。
在开庭前有限的十五天里,智豪律师先后五次到看守所会见张某,与其充分讨论案情、证据,沟通庭审提问、庭审程序、量刑情节等问题,达成了广泛共识。
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是否应当减轻处罚成为了控辩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和辩论。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公诉人举证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因为他人篡改评标资料被发现后,接到领导电话通知到县纪委去问话,随后被告人即前往县纪委接受询问。此时,作为县纪委这样的纪检部门仅仅知道张某篡改评标资料的违法行为,需要张某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说仅仅是怀疑他在此事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实际上县纪委没有掌握任何一点关于他受贿的线索和情况。因此张某主动到县纪委接受询问的行为属于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
因此,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和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张某到纪委自动投案,在县纪委和检察院如实交代自己的受贿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为是自首。
智豪律师指出:张某犯受贿罪中有自首情节,归案后交代的事实清楚、完整、稳定,积极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未造成重大的社会危害。故请求法院对张某减轻处罚,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结果:
合议庭讨论认为,智豪刑辩律师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故在本案刑事判决书中指出:“辩护人关于张某的受贿行为构成自首并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减轻处罚,数罪并罚执行8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这一结果大大地出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料,判决后,当事人家属肯定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强大实力,并再三感谢智豪律师为其作出的努力!智豪律师事务所再一次地展示了自己强大的辩护实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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