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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被控受贿罪、贪污罪,智豪律师成功辩护贪污无罪(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7-21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某地区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原经理助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释放,次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1年9月勘察设计院承接某变形楼处理工程,勘察设计院某分公司成立变形楼处理工程项目部,并聘任被告人陈某为项目部执行经理。2011年11月,陈某同意使用赵某销售的水泥,并约定由赵某向陈某支付回扣,至2013年3月,该项目部共使用赵某销售的水泥4903吨,赵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给被告人陈某约5万元回扣。赵某供应水泥期间,陈某和项目部工作人员共谋虚开约400吨水泥以套取公款私分,共计套取公款约20万元,陈某分得7万元。同时,在该项目固结灌浆和钻孔劳务工程中,陈某同意使用李某的劳务队,李某分两次给予陈某约15万元回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系国有出资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20万余元,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本单位财物约20万元,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辩护策略: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初步阅卷即明确本案属于典型的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的案件。智豪律师事务所曾办理了大量类似案件,有着丰富的辩护实务经验。智豪律师曾专门收集、整理了类似案件涉及的法律、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公布的典型案例和理论界对这类问题的争议观点。智豪律师对这类案件辩护十分熟悉。
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又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结合辩护经验,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智豪律师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立法经过详细阐述了司法解释规定,指出1997年刑法中只将单纯、全部为国有资产、严格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随着经济发展,2001年最高法公布批复性文件,将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也视为国家工作人员;2005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将受国家出资企业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也即,司法解释不断地对刑法规定予以扩展,既然司法解释自身已经是一种扩张,那么实践就必须严格遵照司法解释执行,而不得再对司法解释做扩张解释。另外,本案中被告人是否构成贪污罪需要结合行业领域的情况具体分析。在工程建筑行业领域,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会编制《结算书》报业主方审核确定结算金额。实践中大量存在业主方审核把关不严而施工单位虚假的结算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而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既然工程没有最终结算,那么就不能认定被告人领取的财物为非法贪污。
 
辩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工程处理尚未决算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等人的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以现有证据尚不能对陈某的行为做出准确的判断,认定为贪污罪,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由于这类案件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理论和实务界均没能达成一致,因此法院没能采信智豪律师有关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相关辩护意见。但是对于贪污罪的辩护意见法院全部采纳,最终认定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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