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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行贿7万余元,智豪辩护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7-22
主文:
案情简介:
被告人雷某,男,1979年5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行贿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重庆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在某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期间,伙同他人,多次挂靠多家建筑公司以“围标工程”的方式参与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外招投标。雷某为谋取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刘某、邓某、董某以及黄某行贿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
案发后,当事人家属经朋友推荐、介绍委托智豪律师担任雷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第一时间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了解雷某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案件侦查阶段,智豪律师为雷某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并成功取保。随后,智豪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雷某沟通,剖析每一项证据和案件事实,积极收集对其定罪量刑有利的各种证据。庭审时,智豪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指出:
第一,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犯罪金额有异议。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分别向邓某、董某、刘某各送9000元不属于贿赂。因为雷某并非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意图在未中标情况下尽快取回自己所缴纳的保证金。邓某、董某和刘某三人的证言也证实,退还保证金是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的,不存在被告人要求他们违反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的情形。
第二,被告人存在诸多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在取保后审期间,主动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还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且表现一贯良好,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最后,《刑法》第390条第2款通过给予行贿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机会,换取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事实,本质上符合维护国家公权力的廉洁性这一打击贿赂犯罪的根本目的,有利于司法机关获取贿赂犯罪证据,重点打击受贿行为,贯彻和执行我国刑事司法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等诸多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免处的情节,并且也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结果:
法院采信智豪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行为、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最后,法院根据雷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雷某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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