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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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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涉嫌受贿罪,智豪律师尽责为其辩护(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7-21
被告人张某,男,大学文化,某医院总务科科长。
公诉机关查明: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某医院总务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该院购买医疗设备的招投标过程中,将设备参数中转给招标代理公司或自己制作标书使用,便于在制作招标文件事倾斜,使邱某、郑某合作或挂靠的医疗设备公司顺利中标。事后被告人张某共收受邱某现金13.5万元、郑某现金4万元。
相关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故而,智豪律师立即向侦查机关提交会见申请,并积极与侦查机关进行多次沟通,经过智豪律师的努力,侦查机关通过了该会见申请,同意智豪律师以后会见犯罪嫌疑人邱某,可以不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智豪律师们随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也十分配合智豪律师的工作。被告人张某陈述后,智豪律师耐心且有针对性的为张某予以解答,并为其解释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方面的情节等。
随后认真翻阅案卷材料,分析证据,仔细比对犯罪人口供证据、证人证言、物证等细节,并将其汇总后,再次会见被告人张某时,与其交换意见和建议。
主办律师基本了解了案件事实后,组织智豪律所全体律师为此案专门展开团体讨论,集思广益,汇总出细致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主办律师从三方面进行辩护:
一方面是程序部分,指出本案侦查机关没有在逮捕后24小时进行讯问,因为证据材料显示逮捕后询问笔录存在重大矛盾;侦查终结时未告知被告人;侦查移送的询问笔录不完整。
第二方面是定罪部分,被告人当庭供述在讯问室收到30小时不让睡觉、疲劳审讯、打骂等非法的调查方式,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予以排除。并当庭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最后一方面是量刑部分,根据《最高院处理自首立功若干意见》,被告人张某有自首的情节,系初犯,且是家中的唯一抚养人,恳请法官酌情从轻处罚。
虽然本案法官最后仅采纳了可酌情从轻处罚的建议,仍然认定被告人受贿17.5万元,构成受贿罪,但张某及其家人们一直都在辩护现场,他们表示整个辩护过程都是很精彩的,对智豪律师们的专业能力还是很认可的,他们还表示能够深刻感受智豪律师在尽心尽力的为他们奔走办案,并被智豪律师的敬业精神所折服。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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