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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委托智豪辩护 七年刑期成功改判两年半(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7-21
案情简介:
王某系大型国有上市公司重庆公司经理,因在公司作为业主方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现金近6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现金近60万元构成受贿罪,按照刑法383条等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智豪介入
王某的家属在案件一审阶段,先后委托了三名律师为王某提供辩护,在一审判决后,因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来到了智豪律所咨询。
智豪张主任指派本所职务犯罪方面的资深律师接待,根据王某家属讲解的案情,律师提出本案根据原审判决,在基本事实成立的情况下,罪名没有变化的可能,唯有考虑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等待两高最新解释,以法律发生变化的角度争取从轻改判,同时,在二审期间,如果能具备,成就新的有利量刑情节,本案二审也可从轻改判。
在咨询律师专业,经验的讲解、解答下,王某家属认为律师的解答符合实际情况,且真诚实在,遂决定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律师工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律所的办案标准化规范,立即前往羁押王某的看守所进行会见,了解了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并针对性的进行了了解,经会见后研究,律师形成上诉状,再次会见被告人确定上诉理由和请求后,及时提交了上诉状。
根据团队讨论案件形成的思路和方案,承办律师着手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并形成收集到新的量刑证据,被告人在羁押中也检举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备新量刑情节,并请求法庭出示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出庭检查人员对此无异议,同时,律师从新司法解释阐述了本案二审应当判决的刑期建议。庭审后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词。
 
案件结果:
本案二审宣判时,法院接受律师观点,认定被告人王某成立立功情节,并鉴于法律的修改,从原审七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两年有期徒刑。

刑法知识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及386条(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一)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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