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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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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行贿二百余万元,二审九年改判三年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9-22
基本案情:
上诉人彭某,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某房屋拆迁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行贿罪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
一审判决认定:2013年6月,被告人彭某为承接某村的房屋清拆工程,事前与协助政府发包的村委会主任、书记谢某甲和谢某乙商量,按照清拆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政府对清拆工作补贴支付的房屋清拆工程款作为给村社干部的好处费,从而顺利承包该村的房屋清拆工程。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彭某共计行贿22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在被立案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彭某当即要求家属重新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后彭某家属慕名前来智豪律所,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彭某的二审辩护人。
 
辩护策略:
1.会见上诉人,拟定上诉状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上诉期内会见上诉人,征得上诉人彭某同意,代为书写上诉状并提交二审法院。根据会见彭某时其提出的问题,智豪律师代为拟定上诉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人庭前书面供述系非法证据,一审法院没有对其展开调查;第二,本案关键证人证言缺失,导致无法准确认定本案的事实;第三,本案中有利于上诉人的证据,一审法院未依法调取,没有在案件中评判;第四,上诉人支付给村干部的钱款是基于认为村干部发包涉案工程,支付钱款的行为属于履行合同行为,不构成行贿罪。第五,即使本案构成犯罪,也可能是单位行贿罪。
2.查阅全案证据材料,团队研究,申请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移送二审法院后,智豪律师第一时间复制全案证据材料,经认真整理、阅卷后提交团队讨论。因本案系二审案件,二审法院有可能不开庭审理,那么本案的事实就更加难以查清。故,智豪律师阅卷后第一时间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结合查阅证据情况,智豪律师以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异议,同时提交新证据向法院,予以质证等理由,申请法院开庭审理。智豪律师在该份材料中,或多或少阐述了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的基本观点。二审承办法官收到申请后,随即答复智豪律师,称本案确实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定性存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3.申请法院调取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
为了更好的证明本案仅是履行合同行为,且是当地房屋拆迁行业的一贯做法,智豪律师申请法院分别调取该地区其他村社房屋拆迁的承包合同,向部分证人核实情况。智豪律师意图证明下面这个事实是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也即拆迁行业的“潜规则”:拆迁领域中,拆迁后产生的材料所有权应当归发包方,发包方支付承包方拆迁成本,属于是正常的拆迁模式。但实践操作中,拆迁后产生的材料直接由承包方变卖,发包方通过卖材料折抵成本、并获利,具体来说:若材料款较多,承包方则要返还一部分给发包方;若材料款较少,发包方则要补偿一部分给发包方。
4.庭审专业化辩护
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取证、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终于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智豪律师从一审判决主要存在程序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评价错误、逻辑推论错误和量刑畸重等五个方面错误展开辩护。
程序方面,智豪律师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对辩方提交的证据作出任何评判,有违程序正义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负有实质真实的职能。事实认定方面,智豪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钱款给付的对象是谢某甲、谢某乙等村干部,不符合事实;实质上,这笔钱给付的对象是整个“村”而不是村干部。法律评价方面,智豪律师认为,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根据证据规则得出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本案上诉人既没有行贿的故意,也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不构成行贿罪。此外,智豪律师从逻辑推论和量刑方面论证了一审判决的错误。
考虑到无罪判决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少之又少的情况,同时也是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智豪律师在论证彭某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也着重提出了本案的量刑情节,和本案的处理意见。
智豪律师提出:即使二审法院仍然认定上诉人有罪,但是:第一,考虑到本案的事实认定存疑、法律评价争议极大的情况,量刑时对上诉人最大幅度的从轻。第二,《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量刑数额标准提高,必然涉及行贿数额提高,相同数额在新刑法下,量刑应当之于就刑法较轻。第三,《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量刑规定较之于修正案施行之前,有所加重。但是,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二审法院仍应当适用修正案施行之前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规定。
辩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但是二审法院的确认识到本案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本案涉及的行业问题、实际操作现象。因此,也就出现了二审判决书既维护一审判决的一面,同时又对辩方意见妥协的一面。二审判决评判道:“考虑书面合同的约定与市场实际存在脱节之嫌,多名证人证言证实上诉人不向村干部支付款项难以承接清拆工程,故上诉人迫于潜规则给付财物,主观恶性相对不大,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有期徒刑九年的量刑,改判上诉人彭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律索引:
《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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