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曾某某,1970年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江津区人,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
抢劫罪于2014年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为他人开车运输、贩卖毒品,毒品数量达300余克,同时其本人另有一起入户抢劫犯罪。
由于曾某某家庭着实困难,经重庆市司法局指派,由智豪刑辩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援助,智豪刑辩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曾某某在贩卖、运输毒品罪中系受他人指使为他人开车,虽系明知,但并非毒品所有者,未参与毒资分配,在案件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依法应认定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在抢劫罪中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曾某某为从犯,认罪态度好,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本案被告人与其毒品共犯一同审理,且共犯仅有贩卖、运输毒品一个罪名,最终共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本案起诉书中并未将曾某某认定为从犯,辩护律师充分分析本案证据,提取了大量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足以认定被告人具有从犯情节,最终也得到了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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