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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299期】田某受贿案、陆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陈某贩毒案、石某贩毒案、袁某故意伤害致死案、钱某贩毒案等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5-04-27
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个品牌活动,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12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298期,累计讨论过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经过讨论后形成的辩护意见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5年4月23日下午,智豪所第299期每案必议讨论会一如既往的召开,律师们共提交了6件案件进行讨论,本次讨论会由智豪所专家教授陈伟律师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田某受贿案,公诉机关指控田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规与他人合伙经商,收受干股进行分红,涉嫌受贿罪。但律师们通过讨论认为,本案中田某虽为国家工作人员,但与他人合伙经商过程中并未利用职务之便,不符合受贿罪的要件,同时田某在合伙经商时进行了出资,其所得的股份并非检方指控的干股,因而田某也不符合收受他人财物的要件,建议主办律师进行无罪辩护。
第二件案件是陆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本案中,涉案公司下设数个分公司,总公司要求分公司以投资返利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吸收“投资资金”,陆某作为其中一个分公司的负责人,带领该分公司吸收数百万元存款。律师们对本案讨论后认为,1.本案是单位犯罪,不是自然人犯罪;2.虽然是单位犯罪,但本案应当区分主从犯,陆某的一切行为均需听从总公司的命令,因而应为从犯;3.陆某接到电话通知后即主动去接受调查,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三件案件是陈某贩毒案,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如何成功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承办律师在会上出示了可以证明陈某身体受伤的照片、录像以及陈某的自述书。经过律师们的讨论,建议承办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1.申请公安侦查人员、医生出庭作证;2.申请法院调取入所体检照片;3.着重查阅侦查机关在传唤等强制措施方面是否还有违法程序。
第四件案件是石某贩毒案,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公安指使2个社会人员向石某提出能否赠送些毒品,石某同意后,其中一人又给钱给石某,石某被动接受。因而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是,石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又是否存在犯意引诱。律师们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石某即使是被动接受,但对受财不持反对态度,应认为有贩卖故意,但该故意是在他人引诱下产生的,是犯意引诱。因而建议承办律师以此为切入点进行辩护。
第五件案件是袁某故意伤害致死案,本案是共同犯罪案件,起因是袁某与同伴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袁某同伴持刀捅死被害人。律师们讨论提出以下辩护方向供承办律师参考,1.本案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实行过限,即在结果加重犯中,一人只有轻伤故意时,其对同伴伤害致死的死亡结果是否应当负责。2.本案中应当区分主从犯,袁某并非直接致死人,应是从犯;3.袁某愿意赔偿,是否能够取得谅解。
第六件案件是钱某贩毒案,本案的争议点在于,钱某供述自己只是在提供毒品的上家与购买毒品的下家之间居间介绍,而钱某的同案犯则供述二人是共同去贩卖毒品,那么,钱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律师们经过讨论认为,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将钱某的行为认定为居间介绍行为而非独立贩卖行为。
在会议的最后,智豪律师们不仅对案件进行了讨论,还将本次讨论的案件所反映的问题提升到了理论高度,提炼了以下三个问题以求同行指教:1.单位犯罪中是否区分主从犯,何时区分又如何区分主从犯?2.收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去接受调查,但未说明调查事项而主动前往的,能否认定为自首?3.结果加重犯中是否存在实行过限?即在结果加重犯(如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中,一人只有基本行为的故意,是否应对同案犯造成的加重结果负责?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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