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二十多年刑事辩护,我始终守着一条底线:诈骗罪绝不能成为什么都能装的 “口袋罪”。行政违法的归行政,民事纠纷的归民事,不是只要行为有瑕疵、占了便宜,就能一股脑往刑事诈骗上靠。
今天张智勇律师聊的这份江西九江的生效判决,就把这条边界划得格外透彻。当事人趁着拆迁消息抢建了三百多平违章建筑,靠行贿打通控违环节,最终拿了九十二万余元征收补偿款。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按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一旦定罪就是十年以上的刑期,可法院最终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直接作出了无罪判决。
本案由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没有靠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模糊兜底,而是明明白白从犯罪构成上击穿了指控逻辑,是一份非常有标杆意义的刑行边界判例。

三百二十二平违建背后:突击抢建、行贿过关、套取补偿
案子的被告人万某,老宅正好落在当地城中村改造的征收范围内。2017 年 9 月,濂溪区政府发布了该地块的征收征求意见公告,镇里紧跟着就安排拆迁公司进场控违,日夜巡查严防村民抢建加建。 消息传开,不少人都动了多拿补偿的心思,万某也不例外。他趁着夜色雇了工人,在自家院子里突击抢建房屋。可刚建了一部分,就被控违的巡查人员当场发现,违建部分很快被强制拆除。
换做旁人,大概率就收手了,可万某没死心。他转头找到了负责控违的工作人员,送了两万元现金外加几条香烟,算是打通了这层关系。向负责控违的人员行贿,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数额和情节达到立案标准的,还可能被追究行贿类犯罪的刑事责任。有了这层 “关照”,后续的抢建一路顺畅,没多久就在院内建起了三百二十二平方米的违章建筑。
没过多久,测绘、评估人员进场登记,对院内所有房屋逐一测量评估,这部分抢建的违建也一并被纳入了测量范围。直到 2019 年,万某用儿子、儿媳和外甥的名义,就这部分建筑和镇政府签订了三份拆迁补偿协议,前后总共拿到了九十二万九千余元的征收补偿款。
后来事情败露,家属第一时间全额退缴了全部补偿款,但检察院依然以诈骗罪提起了公诉。公诉机关认为,万某明知房屋是抢建的违章建筑,仍故意隐瞒真相签订补偿协议,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听到这儿,估计很多人第一反应都是:这不就是典型的骗拆迁款吗?明知要拆迁还偷偷抢建,还靠行贿蒙混过关,最后拿了国家的钱,怎么看都像诈骗。检察院的指控思路,也恰恰贴合了这种朴素的是非判断。 但一审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这套逻辑,针对诈骗罪的指控作出了无罪判决。这份判决最见功底的地方,就是它没有被道德判断带偏,完完全全扣住了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一步一步把罪与非罪的边界讲透了。
无罪核心逻辑一:诈骗罪的因果链,不能靠结果倒推
我在之前的文章里反复讲过,诈骗罪的成立,有一条绕不开的核心因果链: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害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主动处分财产。 简单说,一定是 “先骗,后给钱”,欺骗行为是对方处分财产的直接、核心原因。这个因果关系断了,诈骗罪就站不住脚。
当然要先说明白:不是所有隐瞒行为都算不上刑法意义上的欺骗,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单纯利用了行政机关的审查疏漏,还是主动伪造了足以误导正常审查的权利凭证、证明材料。这也是同类案件罪与非罪的核心分界。 放到这个案子里,法院的论理非常透彻:万某抢建的违章建筑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他既没有凭空虚构房屋,也没有虚增测量面积,建筑实体就实实在在立在自家院子里。他隐瞒的,是建筑的建造时间和未经审批的违建属性,但这部分隐瞒,本质上是利用了征收部门的审查缺位,并非靠主动造假让对方根本无法核查。
很多人容易把 “隐瞒真相” 和 “诈骗” 直接画等号,但刑法上的隐瞒真相,必须是导致对方处分财产的核心原因。如果对方本身就负有审查核实的法定义务,只是因为自己履职不到位没查出来,那就不能把责任全算在行为人头上,更不能直接等同于诈骗。 这就像去银行办贷款,申请人隐瞒了部分真实情况,但银行本该履行严格的贷前审查义务,最终因为审查疏漏放了款,不能简单直接就定贷款诈骗。审查义务的归属,从来都是这类案件定性的关键。

无罪核心逻辑二:甄别违建是政府法定职责,审查疏漏不能转嫁成诈骗
这份判决最有价值的地方,是它明确了征收补偿中的责任归属:甄别违建的义务在政府,不在被征收人。
根据我国征收补偿的通用法律规则,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改造,征收主体均负有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换句话说,甄别建筑是否合法、该不该补、补多少,本身就是征收部门的法定职责,是行政权力运行的必经环节。政府最终向万某支付了补偿款,本质上是自身对建筑合法性的审查认定出现了疏漏,是行政履职不到位的结果。
你不能把行政机关该尽的审查义务没尽到的后果,直接等同于行为人实施欺骗导致的错误认识。这两者看似结果相近,法律性质却天差地别:一个是行政履职瑕疵,对应的是行政纠错、内部追责、向不当得利人追偿;一个是刑事诈骗犯罪,对应的是自由刑与罚金。用诈骗罪来为行政审查疏漏 “买单”,本质上是搞错了责任归属,也突破了刑法的边界。
实务里有个特别不好的倾向,就是喜欢倒推定罪:事后赖账不还,就倒推借钱的时候就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后拿了不该拿的补偿,就倒推建房的时候就是为了诈骗。但刑法从来就不认这种 “以果推因” 的逻辑。 事前有没有诈骗的直接故意,欺骗行为是不是取得财物的核心原因,这两个问题必须独立判断,绝不能用事后的结果往前溯及推定。
就像之前聊过的千万借款案,事后伪造证据赖账是妨害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行为,却不是当初骗取借款的手段;放到这个案子里,抢建违建、隐瞒建造时间,是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违法行为,行贿控违人员更是触碰了法律红线,但这些都不是让政府错误支付补偿款的根本原因。 两份判决守住的,都是同一条底线:罪刑法定,以及刑事、民事与行政法律之间的清晰边界。不能因为行为有过错、有损失,就随手拿最严厉的刑法来兜底。
必须说透的边界:无罪不是免责,只是不构成诈骗
当然,我必须把话讲在明处:法院判诈骗罪不成立,绝不代表这个行为是对的,更不代表抢建骗补偿是合法的。 万某抢建违章建筑,本身就要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该拆除拆除,该处罚处罚;向控违工作人员行贿,更是触碰了廉政红线,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行贿的相关刑事责任;不该拿的征收补偿款,也必须全额退缴,一分都不能少。
但违法不等于犯罪,行政过错不等于刑事诈骗。刑法有它的谦抑性,有它严格的入罪标准,不是一遇到有损失、有隐瞒的情形,就把诈骗罪拿出来当 “万能兜底条款”。什么都往诈骗里装,最终受损的,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也是普通市场主体的行为预期。
同样也要反过来讲清楚:不是所有抢建拿补偿都不构成诈骗。如果行为人不仅抢建,还通过伪造建房手续、伪造产权证明、虚构房屋面积等方式,主动制造虚假材料欺骗征收部门,让征收部门根本无法通过正常审查发现问题,那就完全可能构成诈骗罪。 本案能打掉诈骗指控,核心在于建筑是真实存在的,政府本就有能力、有职责去甄别它是不是违建,只是自己没尽到义务。这条边界,一定要分清楚。
做刑辩这么多年,见过太多 “口袋罪” 的影子。很多行为放在行政、民事层面完全可以解决,却偏偏要套上刑事诈骗的帽子,看似是打击违法,实则是突破了刑法的边界。 这份九江的判决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它顶住了朴素的道德义愤,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一步步推导,守住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分界线。它告诉我们:评价一个行为,先要分清楚它属于哪个法律部门的管辖范围,该用行政法解决的,就用行政纠错;该用民事途径的,就走民事追偿。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不该也不能随随便便就往前站。
对我们普通人来说,这份判决也绝不是 “抢建有理” 的挡箭牌,而是一个提醒:拆迁中的投机行为有多重法律风险,行政、刑事的红线各在哪里,心里要有数。而对我们法律人来说,守住诈骗罪的边界,不让它成为什么都能装的口袋,就是在守住每一个普通人的刑事安全底线。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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