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属咨询:“张律师,行贿的人和受贿的人都不承认,监察机关是不是就没法定罪了?”
这个问题背后,往往藏着家属最后一丝侥幸。但法律上,答案可能和他们想的不太一样。
一、口供不是定罪的 “门票”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写得很清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一样可以认定有罪。
这条规则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职务犯罪也不例外。口供重要,但它只是证据体系中的一环,不是唯一能打开定罪之门的钥匙。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道理不复杂。口供具有易变性,也容易受到取证方式、心理状态、利益权衡的影响。如果一个人认了就能定罪,一个人不认就不能定罪,那刑事司法就会过度依赖讯问,也容易制造冤假错案。所以法律把重心放在证据上,口供只是其中之一。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法定标准,本身就和刑事审判的证据要求、标准相一致。
这意味着,监察机关手里的证据,绝不只是两份口供。银行流水、合同、财务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会议纪要、审计报告,乃至于行贿人亲友、秘书、司机、会计的证言,都可能成为定案依据。
二、职务犯罪的证据,往往不只靠口供
职务犯罪有一个特点:它的行为痕迹,大量留存在客观材料里。
一笔受贿款,可能通过银行转账完成,留下完整的资金路径;也可能以现金形式交付,但交付前后双方的通话记录、行程安排、账户异常变动,都能说明问题。一次利益输送,可能对应一份明显不合理的合同、一次违规的招标、一个明显偏低的收购价格。
常见的客观证据包括:银行流水和转账记录,能显示资金流向;微信、短信、邮件等通讯记录,能反映请托、承诺、感谢等内容;财务凭证和审计报告,能揭示账目异常;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能显示交易是否公允;证人证言,包括亲属、秘书、司机、财务人员、生意伙伴的陈述;搜查、扣押的现金、贵重物品、房产、股权等涉案财物,可结合其他证据共同印证利益收受的事实。
这些证据单独看可能说明不了什么,但把它们串起来,往往就能还原出一个完整的事实图景。
这些材料不需要当事人亲口承认,也能说明事情的来龙去脉。所以职务犯罪的调查,通常不是从 “让谁先开口” 开始的,而是从 “把账目、流水、合同、通讯记录串起来” 开始的。

当这些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口供的有无就不会成为决定性因素。
三、什么叫 “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对定罪标准有明确界定: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三句话,家属可以简单理解为:
第一每一件用来定罪的事实,都要有证据支撑,不能靠推测。
第二这些证据必须来源合法、经过查证,不能是非法取得的。
第三把所有证据放在一起看,对事实的认定要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 的程度,也就是不存在其他合理解释。
在行贿受贿案件中,如果只有一方模糊指认,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确实很难定罪。但如果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职务便利、请托事项、利益回报这一系列要素相互印证,即使双方都不认,也可以定罪。
四、辩护上通常关注什么
作为辩护人,面对 “零口供” 或者 “双方都不供述” 的案件,通常不会把焦点放在 “有没有口供” 上,而是放在证据链是否完整、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证据来源是否合法上。
比如,一笔资金往来,能不能排除借款、还款、投资、分红等合理辩解?一份合同,是不是真的体现了利益输送,还是只是商业判断有争议?一个证人的证言,是不是孤证,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再比如,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搜查、扣押、冻结有没有相应手续?讯问过程是否保障了被调查人的权利?是否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形?如果证据取得方式违法,依法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这些才是辩护真正要打磨的地方。辩护的目标不是让当事人 “开口” 或 “沉默”,而是让每一份证据都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
需要强调的是,律师是不能去教家属或者被调查人串供、毁灭证据、隐匿资金的。律师能做的,是依法依规指导家属梳理材料、表达合理诉求、提交必要情况说明,在外围进行材料梳理和法律分析。
五、家属应该怎么看这件事
张智勇律师提醒,如果家里有人涉及行贿或受贿调查,家属首先要放弃一个念头:只要双方都不承认,就一定没事。
在现代监察和司法体系下,定罪的门槛不是口供,而是证据。证据足够,零口供也能定罪;证据不足,即便双方都作了供述,也定不了罪。
其次,家属不要被 “谁先开口谁吃亏” 这种街头智慧带偏。案件最终怎么认定,取决于全案证据,而不是某一方是否开口。
还有一点很关键:家属不要把希望寄托在不可控的渠道上。职务犯罪案件证据链复杂、程序要求严格,真正能起到作用的,是回到证据本身、回到法律规则本身。
最后,家属能做的,是冷静下来,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时间线、往来凭证整理清楚。律师在外围进行材料梳理和法律分析,帮助家属理解证据结构和法律风险。
行贿受贿双方都不供述,不代表案件就卡住了。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是证据能不能站得住。对家属来说,与其赌对方不会开口,不如把精力放在理解证据规则、配合律师做好材料梳理上。这才是更务实、也更稳妥的选择。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