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根据“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的规定,因执行地点的不同,监视居住分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一般的监视居住。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可以知道,监视居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符合逮捕条件,又同时具备法条中列举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一类是本身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因没有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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