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624号
被告人袁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现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蓝城**镇**村***头**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路**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区****镇**村*****号)。2015年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8年3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经商议,由二人合份做庄家,袁某乙负责摇骰子及收钱和赔钱,在东莞市石龙镇竹围街**巷**号的店铺内以猜“鱼虾蟹”的形式聚集阳某某等12人参与赌博,后于当日2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共59400元,赌具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赌博工具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二О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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