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与同案犯徐某均为未成年人,因无正当职业,又急需用钱,二人伙同他人临时起意盗窃摩托车一辆,建筑工地铁口等物若干,经有关机构鉴定,涉案赃物鉴定价值为四千余元,后王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而如实供述,被提起诉讼。
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了本案。在接受委托后,本所指派辩护律师,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王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王某的行为属于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二是,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较好,属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并且本案的社会危害较小,如对被害人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其家人有帮教条件等。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