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4年4月7日出生于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月1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0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某于2009年1月8日下午2时许,将被害人马××、赵××带至濮阳市大庆路石化四厂家属区4号楼1单元5楼东户其住处,以让二被害人帮助其向陈××要债务为由,采取看管的方法非法剥夺二人人身自由。
期间,被告人鲁某某强迫被害人马××、赵××分别写下赔偿其损失3万元的欠条。
2009年1月16日二被害人被公安机关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赵××陈述,证人梁××、马××证言,二被害人所写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自由权,已犯有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鲁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