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柯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柯某甲(曾用名柯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2月1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柯某甲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许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人民币103599元的药品予以销售。另,被告人柯某甲从许某某处购进并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复方甘草片。经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复方甘草片非**股份有限公司及**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柯某甲在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破案经过,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提取笔录,工作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现场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被告人相互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且明知部分药品系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