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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韩某甲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韩某甲,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怀远县。
2014年7月2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怀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4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现在家。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韩某甲在未经农机管理部门技术培训的情况下,驾驶收割机在怀远县龙亢镇姚湾村给村民韩某丙家收割黄豆。
 
收割完毕后,韩某甲驾驶收割机卸黄豆时,违反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让韩某丙持棍清理机仓内黄豆,致韩某丙左足被收割机绞伤。
 
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丙左足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
 
起诉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过失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建议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韩某甲在未经农机管理部门技术培训的情况下,驾驶收割机在怀远县龙亢镇姚湾村给村民韩某丙家收割黄豆。
 
收割完毕后,韩某甲驾驶收割机卸黄豆时,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违反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让韩某丙持棍清理机仓内黄豆,致韩某丙左足被收割机绞伤,造成韩某丙左足毁损伤及左足距跖骨关节脱位伴骨折。
 
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丙左足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与被害人韩某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某丙陈述、证人杨某、韩某乙、汤某证言、户籍证明、病历、伤情照片、现场照片、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委托书、撤诉书、领条、安全操作规程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过失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
 
被告人韩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韩某甲具有适用缓刑条件。
 
综合以上各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甲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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