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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男,小学文化。
因涉嫌犯
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
取保候审。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甲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8日21时许,在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某家村东北部赵某甲的小麦地里,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小麦收割机在倒车时将被害人赵某乙轧死。
公诉机关为了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移送了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8日21时许,在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某家村东北部赵某甲的小麦地里,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小麦收割机在倒车时将被害人赵某乙轧死。
被告人王某及收割机车主与被害人赵某乙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过失行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在侦查机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犯罪,可适用缓刑。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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