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某某,女,23岁。
因涉嫌犯
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5月21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
现押鄢陵县
看守所。
辩护人刘鹏,河南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0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小娜、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日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因婚姻家庭纠纷,带领娘家人到鄢陵县马栏镇郭营村的婆家拉结婚时的嫁妆,杜某某指使他人把其婆家的大门用撬杠撬开后,杜某某及娘家人一起进入其婆家,杜某某看到婆家把其结婚带去的嫁妆都从二楼搬至一楼楼梯间后,非常生气,遂起报复之念,用铁锤及砖头等物品,将其婆家的电视机、洗衣机等物品(总价值14904元)砸毁。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杜某某的父母赔偿被害人各种损失共计28000元,被害人要求法院对被告人杜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解某某陈述、证人马某某、杜某某、杜某、杜某某、杜某某、寇某某、赵某某、唐某某、杜某某、田某某、杜某某、杜某某、吴某某、杜某某、杜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书、诉状、(2009)鄢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杜某某的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系自首,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已赔偿了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较轻,且系自首,可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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