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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彭水县律师辩护 故意毁坏财物罪能和解撤案吗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于某某,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吴某甲在重庆市某某村道路上,两人因于某某承包施工的村道路堡坎工程损毁吴某甲种植的树木,发生口角摩擦,于某某遂驾驶自己的皮卡车冲撞吴某甲的越野车,后于某某又用石头砸吴某甲越野车的挡风玻璃,致使吴某甲的车受损。
经彭水县发改委认定,吴某甲车辆损失为13432元。
彭水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于某某次日在家等待,第二日,民警在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吴某甲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之后吴某甲给于某某出具谅解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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