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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州市※※※※※※※。
 
2008年12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7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抓获,2010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雇请他人伪造了一份其租住的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小区一期※号楼※室房屋所有权证,欲虚假出售该房屋骗取财物。
 
随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依财”(另案处理)联系被害人陈某正,诱骗被害人陈某正购买该房。
 
2010年6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正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骗取被害人陈某正的购房定金25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赃款18000元人民币已退还被害人。
 
2010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正的陈述、证人陈某春、陈某强的证言、辨认笔录、《房地产经纪合同》、“收条”、居民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榕产登法函【2010】403号“关于房屋所有权证真伪的复函”、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福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福州市仓山区房屋拆迁工程公司的“拆迁补偿费和购房决算单”、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案件侦破经过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25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退出部份的赃款和缴纳罚金,依法酌予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2年4月26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正的经济损失7000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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