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重庆市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
取保候审,一审法院在受案后,定于2016年6月17日开庭审理。
法庭调查中,智豪律师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了质疑,并指出酒精含量鉴定的检材存在重大疑问,不应作为定案根据。
法庭辩论中,智豪律师认为,第一,不应以酒精含量鉴定作为量刑标准,应以吹气时的酒精含量作为量刑标准;第二,本案系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性较小;第三,吴某某没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第四,吴某某到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且一直稳定的供述,系坦白,且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第五,吴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且家庭困难,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父母年迈多病需要人照顾,系其父母的唯一子女。恳请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吴某某最后陈述后,法院当庭宣判,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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