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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委托智豪刑辩团队办理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9-10
赵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3年4月中旬被采取监视居住。办案单位九龙坡区公安分局。
赵某某网上看到本所宣传后在2013年8月11日找到本所咨询,并于当日签订委托合同并付清款项。陈静律师于8月12日上午随即去了九龙坡区检察院查阅案件证据材料。
案情如下:赵某某外籍人、男、有无正当职业,无前科。赵某某自述大约自己在网上销售各种原单名牌产品,金额大约20万元元,不明知自己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目前得知涉案人员有2人被抓,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律师正在分析各种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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