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胡某某,女,系合川区某公司财务人员,因其单位相关人员涉嫌职务侵占,其由于工作关系所以被涉及,由公安机关对其采取
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二、接受委托
胡某某在取保候审后,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咨询,通过了解,发现智豪团队专业能力,且其团队讨论制度是针对每一件案件都进行讨论,集中了律师事务所的集体智慧,胡某某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即对胡某某所介绍的基本案情进行汇总与梳理。在对案情和证据情况有了基本的认识与把握后,承办律师将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交智豪刑辩团队集体讨论,为当事人制定最佳辩护方案及分析案件可能发生的情况以及应对方案,团队讨论中,智豪全所律师通过以往亲办类似案件的实践经验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在讨论过程中,智豪律师提出胡某某不具备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并就如何与侦查机关交换意见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得到了智豪律师团队的认可。
四、律师辩护
由于胡某某在被予以刑事立案后即被侦查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故智豪律师多次面对面的与胡某就基本案情予以沟通。同时,由于胡某某系被取保候审阶段,尚处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故智豪律师还就取保候审期间胡某某所具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予以充分的告知。在对当事人所介绍的基本案情予以充分信任的基础上,智豪律师指出,胡某某虽然在涉案单位工作,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胡某某实施、参与了同单位其他人实施的职务侵占的行为。就此问题,智豪律师向某区公安局法制支队承办警官提交了书面意见,并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后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就该案移送检察院时并未将胡某某作为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
五、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智豪律师提出的胡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对其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