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何某某,男,福建省人,1960年出生,因涉嫌
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3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依法逮捕。
起诉书指控他人伙同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
2011年7月,被告人家属因被告一案已经开庭审理,对庭审情况不乐观,遂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从案件事实为其讲解法律规定以及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同日,经何某某家属委托,智豪律师作为何某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何某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据何某某的供述,其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时间段内,有部分不在场的证据,故部分涉案的侵占金额不是他所为,其也未分得相关利益。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将该案拿到律所团队讨论会进行研究。智豪律师在会上积极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从定罪与量刑两方面深入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律所资深律师和专家律师也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两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最终一致认为易某某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定性,并且本案可从涉案金额和自首、主要作用等方面做出有效辩护。经智豪律师团队的集体献策,成功打开了本案辩护的突破口。
四、律师辩护
1. 积极从轻、减轻辩护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从罪名、证据、金额等方面向智豪团队征询最优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在公诉阶段,起诉意见书所指控何某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金额共计100余万元。辩护律师就本案的证据与何某某进行多次沟通,其本人提出了诸多证据上的看法,辩护律师就涉案金额做了详细统计,并与何某某详细核对,认为起诉书上所指控的部分金额不属实,证据不充分。
五、案件结果
鉴于该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律师及时书写了数千字的辩护意见提交给承办法官,并与承办及时沟通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对起诉书中的若干数额未予认定,加之何某某在案件属于从犯,愿意积极退赃。对何某某从轻处罚,仅判处缓刑。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何某某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何某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六、关联法律法规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