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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起诉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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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63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永登县**镇**村**社**2号,2016年10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巴里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巴里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414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乡**村**社,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巴里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巴里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里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在巴里坤县欠债较多,为逃避债务准备离开巴里坤县,遂与被告人陆某某商量好带孩子看病、开服装店等借口,向赵某某借款25000元。8月23日赵某某将25000元转至陆某某提供的账户内,被告人王某某与陆某某即携款带家人离开巴里坤逃匿至沙雅县,并更换联系方式。
 
2. 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陆某某谎称已购买新房,将巴里坤县某物业公司给其暂时居住的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廉租房出租给殷某,骗得租金8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与陆某某即携款带家人离开巴里坤逃匿至沙雅县,并更换联系方式,后殷某发现被骗遂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陆某某共同诈骗公私财物3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陆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为主犯,被告人陆某某为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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