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住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小区,因涉嫌逃税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开鲁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借用吴某某(另案处理)的大连市**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承建开鲁县**国际购物广场工程。开鲁县**购物广场工程造价为24,378,0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应申报缴纳税款1,104,323.40元。2012年5月29日申报缴纳税款,383,138.70元,2013年7月5日,再次申报缴纳税款95,784.11元。扣除已缴税款,被告人李某某逃避缴纳税款625400.59元,约占应纳税总额的56.6%。开鲁县**购物广场工程完工后,被告人李某某逃匿。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补缴税费665,26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长会
汪 源
2017年4月28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