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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夏某某在任桐柏县平氏镇城建所所长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村民未经桐柏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收取办证费、征地费等费用674733元,给182户村民违法发放《村镇建筑许可证》,批准村民建房,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樊xx的供述,证人张x、张x、郑xx、胡xx、赵x、芮xx、周xx等人的证言,平氏镇村镇发展服务中心收取费用统计表,村镇建筑许可证,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收费票据,任职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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