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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仿真枪支也获刑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9-27
【案情】
    2003年间,曹某与任某(另案处理)预谋购买枪支,企图当做礼物送给爱收藏枪支的李某。2003年12月,任某指使张某(另案处理)以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仿“六四”自制手枪1支、子弹20发卖给曹某,曹某将枪支、弹药藏匿在北京市密云县某小区车库内,未等枪支出手,2008年10月9日就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射击后对人体具有杀伤力,20发子弹为64式7.62mm口径手枪子弹,弹底均未见击发痕迹,现均已收缴。近日,密云法院已审结此案,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焦点】
 
    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认定的标准之一是对“枪支”概念的界定,本案曹某购买仿“六四”自制手枪,是否能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刑法意义上的“枪支”究竟是指什么?非法买卖仿真枪支是否也构成此罪?这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枪支应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动力来源,即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二是杀伤力,即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本案被告人曹某所购买的虽然是仿真枪支,与真枪存在区别,但其仍具备上述两个特征,此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并且经鉴定,该枪射击后对人体有杀伤力,因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依法应予惩处。
 
    目前,各种类型的仿真枪不断出现,其外表与杀伤力也越来越接近真枪,使用仿真枪进行犯罪也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只要仿真枪符合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的特征,即应该认定其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而不能将仿真枪一概排除在枪支之外,以防止大批仿真枪流入社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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