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裴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依法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曾归还,数额136183.45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
 
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11年9月2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被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张智卿,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1)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会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春至2010年底,被告人裴某某任宜阳县新华书店柳泉镇业务员,负责宜阳县柳泉镇各个学校学生教材教辅、读好书以及寒暑假作业的销售及款项收取工作。
 
该采取收款不上缴的手段,将收取的宜阳县新华书店136183.54元公款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用于生活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退出。
 
经查:裴某某工作积极,其所在的单位愿意成立帮教小组对裴某某进行帮扶教育。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凤、田X国、裴X涛、刘X涛证言、柳泉镇九个学校出具的欠条、新华书店清帐说明、裴某某工作记录复印机、件、新华书店营业执照、河南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办公会议【2008】19号文件批复、新华书店记账凭证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依法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曾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鉴于其案发后主动退回挪用款项,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一款、第七十三条  二、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