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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之侵犯商业秘密案证明标准司法指南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8-02-07
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一)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对犯罪嫌疑入主观故意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证明有罪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提出有利于己的辩解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控方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定。
 
(三)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参见假冒注册商标案)
 
(四)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推定。
 
1.勘验、检查
 
(1)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公司、单位勘验、检查,提取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所生产的产品、作案工具或者载体,以证明犯罪行为;
 
(2)对涉案电脑勘验、检查,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如何利用技术手段侵入他人保有商业秘密的电脑。
 
2.扣押物证、书证
 
(1)扣押犯罪嫌疑人利用他人商业秘密所生产的产品,以证明实施侵权行为;
 
(2)扣押犯罪嫌疑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物品、作案工具、载体,以证明犯罪工具、对象;
 
(3)扣押犯罪嫌疑人出售其利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的有关合同、广告、产品说明书,以证明实施了侵权产品销售行为;
 
(4)扣押犯罪嫌疑人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所获取的利润、收入的有关合同、出货记录、收据、银行票据、会计记账凭证,以证明犯罪主观故意、违法所得数额;
 
(5)扣押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纸,以证明犯罪行为。
 
3.鉴定
 
(1)对被侵权对象是否为商业秘密进行鉴定,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2)对权利人所受损失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以证明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数额。
 
4.询问被害人
 
(1)犯罪嫌疑人在权利人公司任职、负责的领域,以证明是否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
 
(2)对保守商业秘密采取了哪些措施,员工是否签订有保密协议,以证明犯罪主观故意;
 
(3)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种类,以证明侵犯实施过程;
 
(4)是否与犯罪嫌疑人签订许可使用或者转让商业秘密的合同,以证明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何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侵权行为、是否要求犯罪嫌疑人终止不法行为、犯罪嫌疑人反应如何,以证明犯罪的主观恶性;
 
(6)侵权行为给自己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引起其他严重后果,以证明犯罪结果。
 
5.询问证人
 
(1)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人数、相互关系、分工,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团伙犯罪、主犯、从犯;
 
(2)在单位犯罪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活动的提议、讨论、批准、决定情况,单位、个人的非法所得,以证明犯罪主体、违法所得的流向;
 
(3)犯罪嫌疑人是否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4)购买侵犯商业秘密作品的时间、地点、名称、数量、金额、去向,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结果;
 
(5)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种类,以证明侵犯商业秘密的实施过程;
 
(6)权利人是否要求犯罪嫌疑人立即终止侵权行为、犯罪嫌疑人反应如何,以证明犯罪故意。
 
6.讯问犯罪嫌疑人
 
(1)同案犯人数、各自分工、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犯罪的组织性、团伙性;
 
(2)在单位犯罪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活动的提议、讨论、批准、决定情况,单位、个人的非法所得,以证明犯罪主体、违法所得流向;
 
(3)权利人采取了哪些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是否与权利人签订有保密协议,如何规避这些保护措施的,以证明犯罪主观故意;
 
(4)是否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
 
(5)是否与权利人签订过许可使用或者转让商业秘密合同,以证明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种类,以证明侵权实施过程;
 
(7)权利人是否告知立即终止侵权行为、是否及时终止,以证明犯罪故意;
 
(8)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以证明犯罪结果。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是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2.对犯罪嫌疑人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作用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占有违法所得份额。
 
3.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记录。
 
(六)补强证明
 
1.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讯逼供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客观性;
 
(2)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是原有的;
 
(3)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监室囚犯的证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2.犯罪嫌疑人辩解由于过失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将侵权产品销售牟利;
 
(2)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签订商业秘密转让合同或者协议;
 
(3)被害人陈述,证明曾多次告知犯罪嫌疑人立即终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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