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高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高某某,男,生于1964年2月1日,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逮捕。
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红军,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刑诉(2014)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洪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肃州区铁人路12号怡静园东门处,摆摊设点,销售自己制作的“白凤乌鸡膏”和“骨痛消贴膏”药膏贴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当场缴获携带的“白凤乌鸡膏”191张,“白凤乌鸡膏”说明书126张、“骨痛消贴膏”34张、“高某某”联系卡176张。
经对被告人高某某暂住的嘉峪关汽车站嘉兴招待所依法搜查,查获“白凤乌鸡膏”253张、“白凤乌鸡膏”说明书110张、“白凤乌鸡膏”药膏纸40张、“骨痛消贴膏”89张、“骨痛消贴膏”标签22张,“高某某”字样、“白凤乌鸡膏”字样、“安徽省利辛县张集乡高楼高某某”字样印章各1枚。
上述药膏经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为假药。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雷某某、茆某某、周某某、尚某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膏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检验的药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认罪、犯罪情节一般的辩护观点有证据证实,予以支持,但生产、销售假药,虽未造成后果,可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用缓刑,该观点不予支持。
为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维护正常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