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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身份证号,汉族,大专文化,原成都市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2013年8月29日因涉嫌犯
受贿罪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侯审,2014年4月18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
辩护人李云升,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X犯受贿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4)金牛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XX有期徒刑十年。
原审被告人陈XX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原判认定陈XX受贿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XX撤回上诉。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尔旻
审判员杨中良
代理审判员魏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马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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