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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张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30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栖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志。2008年9月13日因盗窃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09年9月16日因盗窃被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7月26日释放。2010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栖检诉刑诉(2010)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认罪,根据控方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海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志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现金、物品价值人民币1452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份,被告人张志在本市栖霞区迈皋桥合班村共盗窃作案四起,总计盗窃现金、物品价值人民币14529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0年8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张志至本市栖霞区迈皋桥合班村115号-4,采用撞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然位于二楼的住处,将其放在床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600元的宏基NV40型笔记本电脑及床头柜上钱包内的几十元现金、陈然身份证等物盗走,后将电脑销赃至迈皋桥街上盛海燕经营的移动营业点,得款人民币1100元。被盗笔记本电脑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2010年8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张志至本市栖霞区迈皋桥合班村115号-4,采用撞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许玲莉位于三楼的311房间,将其放在床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700元的海尔牌A61型笔记本电脑盗走,后销赃至和燕路301号张鑫经营的E家电脑维修点,得款人民币280元。被盗笔记本电脑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2010年8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张志至本市栖霞区迈皋桥合班村115号-4,采用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沈吴纯位于三楼的301房间,将其放在桌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800元的联想牌SL4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三星牌N148型笔记本电脑、放在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00余元盗走,后将联想牌笔记本电脑销赃至和燕路301号张鑫经营的E家电脑维修点,得款人民币1300元,将三星牌笔记本电脑销赃至和燕路299号任忠军经营的信一通信二手机店,得款人民币750元。被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2010年8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张志至本市栖霞区迈皋桥合班村96号,采用撞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璐位于二楼的住处,将其放在床前桌子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三星牌R467型笔记本电脑、放在床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529元索爱牌W715型手机盗走,后将电脑销赃至和燕路297号许乃明经营的移动营业点,得款人民币1100元。被盗手机及笔记本电脑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2010年8月24日,被告人张志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交代了同种罪名中较重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志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然、许玲莉、沈吴纯、杨璐的陈述;证人许乃明、任忠军、盛海燕、张鑫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张志不持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事实的法律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志归案后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张志有盗窃劣迹,且其多次入室盗窃,量刑时亦予以考虑该情节。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缪子焰

人民陪审员   郭青富

人民陪审员   江代成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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