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当事人在事前经过侦查机关的轮番轰炸,在
看守所这个封闭的环境中已经深藏戒心,因此,部分当事人对律师的到来是饱含怀疑的,认为律师是侦查机关的“奸细”,是来套取口供的,因此,有些律师针对这种较为顽固的当事人,要经过三五次的会见才能让当事人放下戒心。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如何下手,笔者结合自己10余年的刑辩经验,总结出以下注意事项,不当之处,敬请指正批评。
1、律师自我介绍,抓住关注点
律师在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时,对律师本人的自我介绍是必不可少,且有针对性的自我介绍能够使得当事人迅速放下戒心,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介绍的基础信息:律师姓名、律所。
当事人对律师本人的关注点为:是否办理过类似案件,效果如何。
2、简述家属委托经过,消除戒心
律师应当将家属前来委托的详细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详细陈述,包括前来委托的家属共有几人,各自的体貌特征,和当事人的关系。如果情况允许,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让委托人写一封信(与案情无关,主要介绍家人此时的心情),律师会见时读给当事人听,并让其查看,确定是委托人的字迹。
3、关心当事人生活,适时安抚
当事人在进入看守所后的心态分为多种,有些心态较为脆弱,不能适应突如其来的打击,尤其是女性,在看到律师后往往情绪激动,久久难以抚平,而有些则萎靡不振,放弃希望。因此,律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疏导,对当事人进行鼓励,包括告知看守所的基本情况,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在里面受到欺负的解决方式。
看守所的环境较为恶劣,因此, 律师对当事人的关心应当较为全面,包括当事人的吃住,是否需要家人寄衣物等,是否需要生活费,是否需要告知家人自己的心态及身体状况。要知道,律师的作用不仅仅是提供法律帮助,更多的是反对当事人提供心理支持,让当事人知道自己不是孤立无援的。。
4、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例如当事人个人基本情况(出生、职务、常住地等),有无前科劣迹/法律处分、身体情况 (有无严重疾病、病历),是否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庭成员身份、身体情况及赡养情况。
5、了解案件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包括强制措施方式、时间、相关法律文书签收情况、承办单位相关情况、案件承办机关、案件承办人员;
(2)到案后有无检举情况(包括协助抓捕同案犯)。
6、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在侦查阶段,律师是无法查看案件证据材料,因此,律师只能从当事人这里得到案件的相关情况,便于更加准确进行相关工作。律师对案情的了解应当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提问的方式应当较为温和,且必要时应当打断当事人重复性的回答,提高会见效率。主要问题如下:
(1)对罪名的有无异议,异议原因;
(2)公安机关讯问次数、讯问问题、回答内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情况
(3)当事人全面陈述案件情况。
7、告知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应当针对案件情况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程序性规定以及实体法规定,包括涉及罪名的构成要件、量刑情节,并回答当事人对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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