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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销售《党章》等官方读本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编者按:《党章》等官方读本对于中国公民来说有一种特殊的指导意义,社会需求量巨大。因此,不少人出于营利的目的,私自印刷、销售《党章》等官方读本。基于此,编者以《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为依据,告诫广大行为人不要擅自销售《党章》等官方读本。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张某购进盗版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2300本、《十七大报告》单行本l000本,其中销售给陈某两种书籍各1000本,销售给赵某《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l300本。陈某将从张某处购买的上述书籍销售给赵某《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200本,销售给王某《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100本、《十七大报告》单行本100本,另卖给其他单位一部分。赵某将从张某、陈某处购进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l500本,连同从他人处购买的此书卖给国家发改委2300本。公安机关从国家发改委收回《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1033本,其中1031本经鉴定为侵权复制品。
王某将从陈某处购进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100本、《十七大报告》单行本100本,连同从他人处购进的《党章》等相关图书,向北京市劳教局等单位销售。公安机关从北京市劳教局等单位收回《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211本、《党章》369本。其中,579本经鉴定为侵权复制品。
案件处理
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赵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四种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形:(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编者小结
《党章》和《十七大报告》作为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有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可视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不存在著作权人。单纯销售、贩卖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不属于“出版”此类图书,也就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相关机构授权人民出版社对《党章》和《十七大报告》享有专有的出版权,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出版行为侵犯了人民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可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或者非法经营罪。如同时构成上述两罪,则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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