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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盗窃商业机密出售,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刑

编者按:
常有内贼窃取企业内部机密,甚至是将企业投入巨资开发的产品参数窃取后,自己或者用他人的名义建厂生产,导致企业损失惨重。如何对付这种家贼,上海市某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提供了一个思路。
 
【概要】
本案系公司先报案,安排人与被告人接触并谈妥价格,交易完成后公安抓人。虽然被告方提出系诱惑犯罪,但法院并未采纳其辩解。法院认为被告并未否认其有非法窃取单位商业秘密并销售的行为,且在对方与其接触后,再次盗窃商业机密予以出售,所以予以定罪判刑。
 
刑事判决书
(2012)F刑(知)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F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Z某,男,汉族,大学文化。
因本案于2011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2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F区看守所。上海市F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2]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Z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F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Z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公诉机关先后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本案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F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Z某为牟取个人利益,伙同他人多次利用移动存储介质窃取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名下研发的多项商业秘密。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Z某伙同张三(另处)经合谋,至本市F区南桥镇xx大酒店601号客房内,将其中窃取的xx公司SD180水平定向钻等技术图纸拷贝件以合计人民币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被告人Z某从中获取人民币60万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上述SD180水平定向钻全套图纸价值人民币87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出示了·······等证据。
被告人Z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及经过没有异议,承认自己犯了严重的错误,但认为图纸评估价过高;其拷贝的是公开的资料,未侵犯多项商业秘密;交易的人民币60万元实际是假的,是他人设的圈套,诱惑其犯罪。
被告人Z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三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着Z某的定罪:1、xx公司的工作人员促成被告人交易,且交易时警方已接到xx公司的报案,故本案系诱惑交易,是警方控制下的交易,因此,被告人Z某虽有犯意,并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资料,但只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2、两个移动硬盘系在被告人家中搜查所得,不应纳入涉案鉴定范围。据辩护人查知,鉴定认定的涉案商业秘密大部分已被xx公司自己的专利所公开。本案的图纸出售给xx公司的工作人员,xx公司未丧失对商业秘密的占有,而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技术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故希望对商业秘密进行重新鉴定,此系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3、本案的损失认定有误,证据显示整套SD180水平定向钻技术图纸有4,000多张,而被告人Z某交易的涉案图纸仅是其中的部分,即300张,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商业秘密价值人民币87万元,该价值系对整套图纸的评估价,而非整套图纸中涉案300张图纸的评估价,据此,被告人认为涉案图纸值人民币10万元有一定的道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违法所得70万元人民币,倘若被告人构成犯罪,那么赃款不是没收就是发还给被害单位xx公司,但警方却已将此款发还给了刘xx,可见这70万元只是破案的工具。该交易的人民币70万元,其中10万元明确是zz给张三的介绍费,25万元是被告人分给张三的,现全部算在被告人身上不公平。
为证明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复印自公安侦查卷内的xx、xxx、xxx等人的讯问笔录等材料共九份,证明被告人Z某从xx公司窃取图纸系受zz的教唆和利诱,刘xx等人系xx公司的工作人员,交易金额高达60万元系被告人受该些人员的诱惑,是xx公司设的圈套,交易时xx公司已报案,交易在警方的控制之下。
2、专利文件摘要一组,证明辩护人经进行专利搜索,发现本案鉴定报告中涉及的技术秘密点,部分已被告xx公司的专利所公开。
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从犯意上,被告人Z某获得图纸的前提不是他人诱惑;从数额上,被告人Z某对金额未提出反对,故也没有诱惑。关于专利的问题,专家在鉴定时已对公开部分予以了剔除。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Z某为牟取个人利益,伙同他人多次窃取xx公司名下研发的多项商业秘密,并伺机销售谋利。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Z某伙同zz经合谋,至本市F区xx大酒店601号客房内,将其中窃取的xx公司SD180水平定向钻等技术图纸拷贝件以合计人民币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被告人Z某从中获取人民币60万元,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上述涉案的SD180水平定向钻图纸价值人民币8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xxx、xx、xxx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单位提供的保密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密条款说明、劳动合同书、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等证据,证明Z某曾系被害单位的员工,被害单位对公司的技术秘密有严格的保密措施。
2、被害单位出具的图纸泄密情况、硬盘文件分析报告及意见陈述等证据,证明被害单位图纸被窃及泄密情况。
3、证人xx、xxx、xxx、xxx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害单位具有严格的保密措施,而被告人Z某违反保密规定,与人结伙,窃取并销售被害单位技术图纸的情况。
4、被告人出具的收条、被告人的移动电话通讯记录,证明被告人出售涉案技术图纸的交易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案发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证据,证明被告人Z某被抓获,并缴获涉案技术图纸及钱款的情况。
6、上海市xx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书及补充技术鉴定报告书,证明被查获的被告人Z某售卖的属于被害单位的技术图纸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7、上海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值评估咨询报告及补充说明,证明涉案图纸中的商业秘密具有价值。
8、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涉案图纸及钱款的处理情况。
9、被告人Z某的多次供述,证明其交待了以不法手段获取涉案图纸,并与人结伙予以售卖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Z某伙同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予以销售,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到案后,被告人Z某虽对部分事实的定性有异议,但能如实交待,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对鉴定报告及评估报告提出的疑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经相关机构作出补充报告予以了说明,本院对该些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诱惑犯罪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对其以非法手段获取被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有伙同他人予以销售的犯意并未否认,销售的价格,虽系中间人出面商谈,但被告人亦予以了同意,之后,被告人又实施了相应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已符合侵害商业秘密罪的主客观要件,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于法有悖,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Z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2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优盘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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