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73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四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374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6年1月6日14时至19时,历时五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11例。
案例一:朱某寻衅滋事案
案情简介:朱某于2016年多次点燃垃圾桶内垃圾,致多个垃圾桶变色,部分垃圾桶已经更换,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朱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朱某可能涉嫌的罪名两个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朱某主观恶性较小,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朱某点燃垃圾的行为与垃圾桶更换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朱某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仅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即可。如若朱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寻衅滋事罪抑或
故意毁坏财物罪。
讨论结果:对于上述问题,所内律师表示针对本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辩护:其一,朱某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否达到寻衅滋事罪第三款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寻衅滋事罪相关司法解释,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二,根据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毁坏公共财物3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朱某行为客观上达到立案标准,但主观上欠缺毁坏财物的故意。其三,朱某的认罪、悔罪以及事后积极赔偿的情节也应考虑在内。
案例二:周某串通投标案
案情简介:在四川某村公路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项目中,周某从形式上采取围标方式中标,行为涉嫌构成串通投标罪。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案件事实及变更强制措施两个方面提请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主观上缺乏串通投标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也不符合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中关于“情节严重”的要求,不构成串通投标罪。除此之外,周某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具有传染性乙肝疾病,且其公司承建的数个重大工程须经其同意才能向工人发放工资等诸多情形,申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认真讨论后,对以上辩护思路作出补充。周某在项目招标之前经许可已对该项目垫资,项目进行招标是为了完善程序,可考察案件中的招标项目是否必须经过投标程序。除此之外还应全面考虑周某在案前的所有行为,对其所有涉嫌罪名进行逐一甄别。
案例三:贺某协助组织卖淫案
案情简介:2015年7月以来,在张某、赵某、王某等人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下,以管理会所的经营模式招揽卖淫妇女和嫖客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贺某为该会所收银员,行为涉嫌构成
组织卖淫罪。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丰富辩护策略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贺某在会所经营过程中仅从事收银活动,其收入仅以基本工资和少量提成组成,在该犯罪中作用较小。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认真讨论后,对以上辩护思路作出肯定,并进一步指出贺某主观上是否明知会所在经营卖淫活动,在本案中可能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
案例四:韩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韩某、王某通过李某向张某购买毒品,何某根据张某安排,将装在一个黄色纸袋子内的两袋冰毒贩卖于李某后,何某在某小区内被抓获,韩某、王某在驾车回家过程中被抓获。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案件定性和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运用两方面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韩某主观上并不知道黄色袋子中的物品为毒品,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理由并不充分。除此之外,根据现有证据显示韩某的聊天记录多次提到毒品、交易前有微信转账,韩某是否涉嫌贩卖毒品罪。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认真讨论后,对于该案件所涉及的争议问题得出初步结论。首先就韩某的主观认定问题,应结合同案犯王某等人的供述、包装物外观、韩某出行有无其他目的、韩某的收入来源、前科内容等方面综合考虑。关于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运用问题,毒品案件的证据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决定了运用技侦手段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的重要性,技侦证据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本案审查过程中应严格把关程序问题。
案例五:郑某抢夺案
案情简介:郑某、唐某二人在某路口斑马线附近,趁刘某路过行走时,二人从刘某后面抢走其手提包一个,行为涉嫌构成
抢夺罪。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案件定性和金额认定两方面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郑某供述中曾指出唐某在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但唐某和刘某的笔录中均称,抢夺过程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均未实施暴力,郑某是否可能构成
抢劫罪。其次,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金额小于被害人刘某所称被劫金额,刘某亦提供了案发当天的取款记录证明,本案的涉案金额如何认定。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认真讨论后,对于上述两个争议问题分别作出如下讨论。首先就郑某的罪名认定问题,应考虑到行为人实施抢夺过程中的精神紧张,对于当时的情况可能出现认知错误,本案中具体问题应综合全案证据考量。关于金额认定问题,可具体考察刘某的取款时间、取款意图,同时提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适用。
案例六:李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李某在某区一餐馆吃饭时,因感情纠纷用啤酒瓶将被害人的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辩护如何展开等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以下辩护策略:其一,审查鉴定意见,看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是否达成
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标准;其二,帮助李某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其三,为李某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认真讨论后,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策略表示认同,对于如何达成谅解建议承办律师从打架事由和谅解数额两方面入手。
案例七:陶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情简介:周某按照被告人陶某的安排携带5袋冰毒坐长途客车,从广东省前往安徽省。途中,周某与陶某、丁某、陈某、王某回合,随后赶至南京与秦某进行交易。经鉴定,涉案毒品约5000克。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就自己辩护观点及周某是否构成立功等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以下观点:其一,对比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意系丁某提出,并由丁某负责藏匿毒品、积极与秦某联络、到南京后与周某前往现场交易毒品;其二,郑某案发后检举丁某与他人涉嫌运输毒品的行为,但是该案件没有批捕,并对涉案人员决定取保候审,针对该情况郑某能否成立立功。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认真讨论后,指出本案中检举情况较难认定为立功,但可将其作为量刑情节提交审判人员。此外又补充可从周某获利较少以及毒品犯罪中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入手。
案例八:胡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胡某在吴某安排下运输毒品,并于2016年5月从张某处购买270克氯胺酮,后7公安从吴某身上搜出氯胺酮0.87克,从胡某车上查获7克。胡某和吴某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以下争议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其一,会见时胡某提出自己曾遭刑讯逼供,并因此换过衣服,对于此是否提出非法取证;其二,胡某在吴某家中被抓获,公安对胡某讯问并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但公安在此之前并未掌握相关线索,胡某是否属于“形迹可疑型”自首。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认真讨论后,首先就自首问题表示赞同,认为胡某构成自首与司法实践相符合。其次针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所内律师认为综合全案考虑,供述反复不利于当事人的量刑。
案例九:文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起诉书指控,文某为贩卖牟利,而向元某购买冰毒500克,支付22000元。随后文某告诉卢某已购买冰毒,卢某转账16000元。文某与卢某于交易现场被抓获,公安打掉卢某手中装有300克冰毒的白色盒子。之后又从文某家中另搜出约300克冰毒与麻古。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就案件事实认定及证据提取程序等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以下观点:其一,文某行为并未从中获利,属于为吸毒者代购毒品,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其二,对先行拘留人员无证搜查获得的物证是否可以排除。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表示赞同,并对“无证搜查是否可排除”的问题展开激烈讨论。本案件中应严格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区别“先行拘留”与“执行拘留”两种前提条件;第二,强调宪法对于公民住宅的保护;第三,根据2014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意见》,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物证、书证应当排除。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是否适用于本案情况,应综合各方面进行考量。同时所内律师指出在以后的同类案件中,均应注意相关搜查程序。
案例十:王某强奸案
案情简介:2016年某日,王某、徐某、郑某、曾某来到叶某的居住地玩耍。而后,王某、徐某、郑某不顾叶某的反对,先后对叶某强行进行奸淫;其间,曾某在徐某对叶某进行奸淫时,对叶某的手脚进行束缚。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轮奸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王某首先对叶某实施奸淫行为,当时未想到其余几人会强奸叶某,王某主观上缺乏轮奸故意,轮奸情形能否成立。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讨论后,一致认为主观的认定还应结合具体客观情形,如之前几人有无商量过,其他三人奸淫行为实施过程中王某是否在场。除此之外王某还应争取当事人谅解。
案例十一:孟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孟某持菜刀对继子进行砍伤,至被害人当场死亡,行为涉嫌构成
故意杀人罪。
讨论主要问题:承办律师主要就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假想防卫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案发当时情节激烈,孟某的杀人故意是建立在吴某意图伤害自己的认识基础之上,此种情形符合假想防卫。
讨论结果:所内律师经过讨论后,充分肯定关于假想防卫的辩护思路,同时指出还可充分考察两人的平时关系。量刑方面,具体结合孟某已取得吴某父亲的谅解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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