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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单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单某,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被告人单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7日由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7日由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人岳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7日由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被告人管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7日由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某、孙某甲、岳某、管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以盐检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顾云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孙某甲、岳某、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单某伙同被告人孙某甲、岳某、管某,在未取得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传奇》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租用福建泉州机房和浙江绍兴机房的服务器,架设IP地址分别为120.37.143.120、10.37.141.185、120.37.143.118、120.37.143.6、120.37.143.125、120.37.141.224的六个《传奇》私服游戏服务器端,建立域名分别为104.11cad.com、854.0575ss.com、x280575ss.com的三个登录器下载网站,并通过www.9pk.com、www.99j.com、www.jjj.com等传奇私服网络游戏广告网站发布广告吸引玩家,非法营利。经鉴定,涉案硬盘储存的《传奇》私服网络游戏,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传奇》网络游戏存在实质性相似。截止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单某、孙某甲、岳某三人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512323.18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294000.73元;被告人管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311491.18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262125.53元。
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单某、孙某甲在家中作案时被阜宁县公安局当场抓获;2014年4月22日、9月23日,被告人岳某、管某先后被阜宁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单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4900元,被告人孙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7800元,被告人岳某、管某各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某、孙某甲、岳某、管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进行经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孙某甲、岳某、管某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单某、孙某甲、岳某、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单某、孙某甲、岳某、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单某伙同被告人孙某甲、岳某、管某,在未取得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传奇》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租用福建泉州机房和浙江绍兴机房的服务器,架设IP地址分别为120.37.143.120、10.37.141.185、120.37.143.118、120.37.143.6、120.37.143.125、120.37.141.224的六个《传奇》私服游戏服务器端,建立域名分别为104.11cad.com、854.0575ss.com、x280575ss.com的三个登录器下载网站,并通过www.9pk.com、www.99j.com、www.jjj.com等传奇私服网络游戏广告网站发布广告吸引玩家,非法营利。经鉴定,涉案硬盘储存的《传奇》私服网络游戏,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传奇》网络游戏存在实质性相似。2013年8月25日至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单某、孙某甲、岳某、管某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311491.18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262125.53元。2014年3月29日至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单某、孙某甲、岳某违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00832.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1875.2元。
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单某、孙某甲在家中作案时被阜宁县公安局当场抓获;2014年4月22日、9月23日,被告人岳某、管某先后被阜宁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单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4900元,被告人孙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7800元,被告人岳某、管某各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单某的供述
(1)2011年5、6月份,射阳的一个叫李飞的人在做盛大传奇的私服,他在益林开书店时候顺便给他做客服,帮助游戏玩家解决一些问题,做了两三个月他就不做了。自己在网上下载了一个传奇的客户端,在自己家先学着架设服务器,学了三个月左右,大概是2011年年底,他就开始在网上租服务器架设盛大《热血传奇》的私服,刚开始时候就是他一个人在家做。当时就在数据中国的网站上租了浙江绍兴的一台服务器,也不敢多弄。一台服务器最多只能开三个区,开了好几个月,开开停停,刚开始也赔钱。2012年开始他就开始租两三台服务器架设私服游戏,支付平台也是用别人的,自己上去注册一个账号就可以了。租服务器的费用是按月付费的,绍兴那边的服务器每个月300元或者是350元,配置不同价格不同。2012年一年他挣了5、6万块钱,家里给贴了3万块钱买了一辆现代瑞纳轿车。他一个人做私服游戏,广告打的比较少,也没花多少钱。广告是通过QQ发给广告代理商发到网上的,现在这个人联系不上了,可能不做了。2013年上半年还是他一个人做的,除去租服务器、打广告的费用他挣了10万块钱。到了五六月份的时候,他就和孙某甲、管某、岳某一起做私服游戏,租服务器、打广告的费用都是平分的,开始租了五六台服务器,不够的时候就再租,他和管某是负责开区的,每台服务器最多可以开六七个区,他们租的服务器上面有开两个区的,也有开三个区的,还有四五个区的,岳某负责合区,孙某甲负责打广告的,广告是他发给广告代理商发布到网站上的。私服游戏是放在福建泉州的服务器上的,泉州共有六台服务器,都是双线的,电信和网通的两个IP地址,每台服务器每月的租金是1150元,每台服务器上开区的不同,游戏客户端有三个版本,版本之间的区别就是装备不同,升级比官方的快。绍兴有四台服务器,都是登陆器下载的网站,域名他不记得了,三天两头换域名,360报毒他们就更换域名,域名是他在淘宝上买的,也有花钱注册的,一年几十块钱。2013年五六月份到年底,他们共挣了有100万,除去打广告和租服务器的费用外,他们每个人分了20万。他把2012年买的车子卖给孙某甲四万块钱,花了25.8万买了现在开的宝马X1,用他老婆身份证上的户,车牌号是苏J×××××。2014年这几个月他们除去打广告和租用服务器的费用外,四个人每人分了大概有两万多块钱。
(2)传奇私服游戏是别人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热血传奇》游戏经过修改,发布在网站或者是论坛中,他们下载以后放在自己架设的服务器上给其他游戏玩家玩,这个就叫私服,盛大的叫官服。他弄《热血传奇》私服游戏没有经过上海盛大官方授权。盛大是官服,他们做的是私服,他们就是盗版,就是侵犯人家的版权。他做《热血传奇》私服游戏是因为他在益林开书店的时候给射阳的李飞做客服,每个月800块钱,做了两个月他就自己开始在家弄了,开始时弄着玩的,发现也挺赚钱的,所以一直经营到现在。开始的时候他是在自己电脑上弄的,后来就租了浙江绍兴的服务器,把在网上下载的被修改过的《热血传奇》游戏客户端放到服务器里,DBC数据库是租服务器时候让出租服务器的人给装的,他自己不懂这个,再从网上下载一个登陆器配置器,配好服务器IP地址后会自动生成一个登录器,然后把登录器发布到网站上供其他游戏玩家下载。最初租服务器的时候,《热血传奇》游戏客户端和登陆器下载网站都是放在同一台服务器上的,发现有点卡。他们四个人合伙做以后就把游戏客户端服务器和登陆器的下载网站分开放在不同的服务器上。游戏玩家通过他们发布在网站上的广告,进入他们的登陆器下载网站,下载登陆器,玩家自己下载游戏的客户端,通过登陆器登陆就可以连接到他们的《热血传奇》私服服务器上。他们每天最多时候开过六个区,八个十个也开过,一般情况下开四个或六个区。每天的人数不固定,少的时候十几个人都有,多的时候一个区几十个人玩。2011年他刚开始弄私服的时候还不知道怎么弄支付平台,那时候他是在别人的支付平台里注册一个账号,和自己的银行卡绑定,有百易宝、新优通等支付平台,玩家买元宝把钱打进他的支付平台,平台方收取部分手续费,不同的平台收取的手续费不同,2011年和2012年时候他都是这样操作的。不同的游戏版本元宝的价格也不同,都比官方的元宝便宜不少。2013年开始他就用自己的支付平台,平台是租服务器时候送的,易宝通道是他在一个申请接口Q他客户群的QQ群里找人花600元做的,下载登陆器的网站上有充值链接,直接链接到他的如意支付平台上,点击充值,输入游戏账号,选择盛大一卡通或者是骏网一卡通,确认支付后元宝自动就会充入游戏账号中,然后在游戏中可以用元宝买装备,或者进入其他地图也需要元宝。充值平台上网银最多可以买500块钱的元宝,买点卡最多100块钱,最少也可以买1块钱。他的支付平台绑定的是工商银行卡,卡号是62×××80,卡是用他自己的身份证开户的。进入易宝的钱要手动操作一下转入他的工商银行卡。
他的支付平台域名是520.fuguhj.com。如意支付平台登录总账号是meimei7793973,进入平台后还有子账号,子账号有xiaowei666、guan666、guan520,还有两个账号一个登录过三次,另一个没用过,常用的就是xiaowei666、guan666、guan520这三个账号。租的服务器IP地址他不记得了,122.224开头的IP地址都是浙江绍兴机房的,今天有一台服务器已经到期了,剩下的服务器都是租的福建泉州机房的,泉州的服务器应该是别人托管在泉州机房的,要不也不会送支付平台给他。送支付平台的人是通过QQ联系的,昵称叫兵者网络,QQ号是:51×××03。服务器的登陆用户名都是xiaowei456,密码是@mingmei789。服务器是他在数据中国这个网站上注册后租用的。
他一个人做的时候是通过QQ和广告代理商联系的,QQ昵称叫雷霆广告代理,QQ号他不记得,2013年年底就突然不做了,也不知道什么原因,QQ就不上线了,他们就换了现在的广告代理商,是由孙某甲联系的,做广告的费用是固定的,一个月广告费就要五六万块钱,都是通过网银转账到广告代理商的财付通账号里面。广告发布的网站都是在百度里搜索出来的靠前的广告发布网站,他就记得一个广告发布网站名字叫”找私服”,这个网站知道的人比较多,他们也经常在这上面发布广告,从他自己做私服到合伙做,打广告的费用就用了一百多万了,半个小时的广告费便宜的有二三十块钱,最贵的170块钱半小时,开服前半小时广告会置于网站顶部,半小时后广告就自动下滑。一天中打第一个广告比较贵,改时间的话广告费就减半是85块钱。他们每天在不同的网站上发布广告,一天的广告费就要一两千块钱,开几个区打几条广告。过年到现在的这个广告商他们打广告费就给了他大概有十万块钱。他们私服网站打广告是因为如果不打广告游戏玩家找不到他们的私服,也就没人来玩。只有打广告宣传出去,玩家才能知道他们的私服,才会来玩。发广告的人是孙某甲来联系的,具体情况他清楚的。他通过网银转账到孙某甲的财付通里,由孙某甲再打给广告代理商。广告商的财付通账号孙某甲知道的,他不知道。他都是在家里做私服的,就用被你们扣押的那台惠普一体机操作的。
(3)孙某甲是他老婆的哥哥,现在住在大观路菜场旁边的巷子里;岳某是他姐夫,他老婆的姐姐孙某丙的丈夫,他今年三十一二岁,现在住在上海,做广告印刷,他手机号码是189××××1735;管某和他是朋友,今年好像是24岁,现在在益林卖太阳能,他手机号码是135××××7491,QQ是40×××55,他大概有一个月不和他做了。
他银行卡(卡号:62×××80)交易明细中的提现交易记录进行了统计,统计内容他看过了,没有错误。他的银行卡(卡号:62×××80)在2013年8月25日至2013年12月8日累计收到易宝支付进账金额为2050355.07元,他对这个数额认可刚才他已经核对过并签字了。他们作案用的易宝支付账号从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3月28日,累计提现金额为2261136.00元,他认为这个数额对的,他核对过了。他们作案用的易宝支付账号从2014年3月29日至2014年4月17日,累计提现金额为200832.00元,他认为这个数额对的,他核对过了。管某他是从2014年3月28日和他们分开的不和他们三人合伙经营《传奇》私服的。
他们四个人合伙做的时候开始商量好每人投3000块钱,后来钱都是他先垫付的。四个人合伙做《热血传奇》私服游戏,共盈利从去年五六月份到年底,除去广告费用他们每个人分了20万,他打给孙某甲的钱是两张卡,一张是孙某甲本人的身份证办的卡(卡号:62×××23),另一张是他老婆陈海罗身份证开的卡(卡号:62×××49),打给他姐夫岳某的钱是用他姐孙某丙的身份证开的卡(卡号:62×××29),打给管某的钱是他自己身份证开的卡(卡号:62×××52),分给孙某甲的钱从卡上转给他十几万,用他去年买的现代车子抵给他算了4万块钱。2014年这几个月他们每个人分了2万块钱。钱是不定期的打给他们的,每次都是打一万、两万不等。他工商银行卡62×××80里面现在还有余额6.7万多块钱,都是从支付平台里提出来的,还没有分。支付平台里还有两万多块钱没有提出来。2012年一年他挣了5、6万块钱,2013年上半年他一个人挣了10万,五六月份到年底他分了20万,今年年初到现在他分了两万块钱。哥哥单国权没有和他一起做私服他自己一个人做私服的。
2、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
证实他知道公安机关为他在网上开私服游戏一事传唤他到这里来。他所说的私服是模仿盛大传奇的私服,盛大传奇是官方的,他们开的是私服。他们所开的传奇私服没有经过盛大公司的授权。2013年5、6月份,他从淮安来到阜宁,在阜宁没有工作就想找个事情做做,在网上看到别人介绍说做私服游戏能够赚钱,当时妹夫单某也在做私服了,看他没有工作就想带着他一起做。开始他一个人做了几天发现亏本,后来他和单某商量好每人拿一万多块钱放在一块用作租服务器和做广告用,投入多点风险小,还可能多赚些。当时他也没有钱,钱是单某帮他垫的,在以后的分成中扣掉,现在已经不差他钱了。具体的游戏私服和其他事情由单某操作,他主要负责联系做游戏的广告一事,他们做这个私服每天都要到私服广告发布站上面发布广告。他每天大约中午的时候通过广告发布站上留的QQ联系方式和对方联系,他将广告发给对方,价格基本上是167.5元一条,浮动不大。他大概过一、二十分钟就到网站上看一下,如果广告上到网站上面了他就通过财付通平台(账号:85×××94)将钱付给广告商。私服从开始做到现在大约九个月,每天大约都会有玩家上他们开的私服玩。每个月单某都会给他3000至5000元不等,总共给了他大约四万元钱。他主要负责在www.9pk.com、www.99j.com和www.jjj.com三个网站做广告的事情,联系广告商给他们私服游戏做广告,确认后再付钱给广告商,他不参与服务器的日常维护。他们是4个人合伙做传奇私服的,4个人分别是他、他妹夫单某、他姐夫岳某,还有一个管某。当时他们商量是每人出一万,共负盈亏。因为他和单某是亲戚,这个一万元是单某先帮他垫付的。他们4个人在商量合伙做私服生意的时候,没有确定谁是领导。单某是他亲妹夫。他老婆孙某乙是他妹妹。岳某是亲姐夫,岳某是贵州人,他老婆孙某丙是他亲姐姐,他人正常都在上海。管某是他妹夫单某的朋友,他是益林人,已婚,今年20几岁,住在益林街上。他们4个人分工是他是专门负责游戏打广告,管某开区的事情做得比较多,合区是单某和岳某做,开新区的人,顺便架设服务器。他们几个人不在一起没有固定的工作室,基本都是各人在家。他们开传奇私服的游戏版本是单某和管某从网上下载的。他们自己没有开发出游戏版本。他们没得这个水平。那他们下载的就是盗版人家的。这些服务器都是租的人家的,具体的他也不知道是哪里的,这个其他人应该知道的。他知道有部分网站服务器是架在浙江绍兴的。服务器是他妹夫单某通过网站跟人家租的,他知道网站每台服务器是350每月和400每月,开区服务器每台不是1050就是1150。开区服务器在哪里他不知道,他妹夫单某应该知道。他们正常开2个,很少开3个版本的传奇私服。他就是把游戏网址和广告词打好,通过QQ发给发布站上留的QQ。发布站就是专门发布传奇私服的网站。他正常在www.jjj.com,www.9pk.com,www.99j.com做传奇私服广告,因为这3个发布站是同一个广告代理商。有时他还在www.8uu.com,www.66sifu.com上,后面这2个网站比较少,影响力小,他打广告比较少。他和一个QQ昵称叫”新代理”联系过的,”新代理”的QQ号码他刚才登录看过了,是2879895299。传奇私服广告各个网站收费标准不同,www.jjj.com是每小时200元,他会把他所要打的广告放在首页上半部分30分钟,下半部分30分钟。www.9pk.com、www.99j.com、www.8uu.com都是167.5元每小时,在网站上显示方式和前面是相同的。www.66sifu.com比较便宜,正常是70元每小时。他付费是通过他的财付通打钱给广告代理,他的财付通号码是:85×××94,也就是他QQ号码。财付通密码是7517023a,QQ密码是b7517023。他发布广告的钱是是他妹夫通过他的财付通转账给他的。他每天正常打广告根据生意好丑来决定,生意好就多打的,生意丑就少打的,最多一天打过8000、9000元,有时候实在没有生意就停打广告。他从去年到现在他估计一共支付了不止100万的广告费。以前单某说过他会记个账的,具体是否记账他不知道了。他不直接接触到游戏玩家的钱。他们开私服盈利方式是进入他们开的私服的游戏玩家如果想在游戏里面有高等级、好装备或想自己在游戏里比较厉害,他就会通过他们游戏发布网站上的充值链接进入他们的充值平台,花人民币买元宝。玩家买的越多,他们越挣钱。游戏玩家通过网站上的链接直接支付他们的元宝。他们提供购买元宝的方式有:玩家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点卡、游戏点卡等方式购买他们的元宝。上面几种买元宝的比例不同,其中网上银行最多。他们不卖等级或装备。因为他们为了长期开服,所以不能卖。他们每天正常都开5个区,最多一天开10个,每个服务器最多只能开10几个区,所以他们正常都是第二天就合区。合区是单某和岳某操作的比较多。他们统计每天的收入和支出就是根据网络支付平台上的收入,除去广告费、服务器租金等费用,剩下的就是收入。他所说的支付平台是多呢,很多论坛上都有,因为他们也在里面提成。支付平台提成多少好像是100元钱提成1、2元的样子。他们现在使用的支付平台是单某开通的,也是他管理的。他们每月统计收入,但是没有核对过账。如果发现这个月收入比较好,就每个人分点。他最多一个月拿3、4万元的。这些盈利的钱是单某通过网上银行打给他的。先是打到他名字开的卡上的,后来他这张卡用于还房贷了,就打入他老婆陈海罗开的卡了,他老婆是工商银行卡。他们4人盈利是平分的。他妹夫单某是今年春节前卖给他一辆车子价格4万卖给他的。买车子的钱他没有给妹夫单某,但是他现在不差单某钱了。他没有给钱单某,他们做私服分钱的时候单某把4万元给扣下去了。那他去年到底一共分得利润算上车子,连车子钱4万在内一共20万的样子。今年做的不好,分有2万的样子。就是他做私服前后一共赚22万元的样子。他姐夫岳某的钱是怎么给他的,他不知道。是他妹夫单某给他的。他们现在4个人不是一起做私服,他们现在是3个人了,管某从今年3月份开始就不跟他们一起做了。他认为他们开传奇私服是做盗版游戏。
3、被告人岳某的供述
证实大概是去年六月份左右,他上海那边广告生意不好,他和他老婆来阜宁岳父家玩。单某告诉他说大贵(管帮贵)一直要找他一起做私服,他不想和大贵一起做。因为做传奇私服投资比较大,单某就说把他和孙某甲带着和大贵一起做,这样4个人投资比一个人投资小。当时他就是通过单某他们了解一下大贵的想法,那时候他还不认识大贵。确定和大贵一起做的时候,他们4个人在单某家见的面,具体没有说投资多少钱,简单商量了一下,他们4个人的分工是单某负责决策和开区,大贵负责开区,孙某甲负责打广告,他负责分区和在里面打游戏,增加人气。开始的时候在网上学习了一段时间,他不懂的问单某,他不懂的大家就一起在网上找视频一起学,学了一段时间他们就开始一起正式做传奇私服了,每人投资两三千块钱,钱是由单某垫付的。他们都各自在自己家里操作,通过远程登录服务器管理,对游戏进行合区。他登录的服务器的用户名是好像是xiaowei666,还有其他的他真的不记得了,还有密码他也不记得了,被入侵过几次,所以密码换过几次。他们租的服务器是泉州和绍兴的,IP地址他不记得了,服务器是单某租的,租服务器的费用是多少他不知道,这个都是单某操作的。从去年6月份左右开始到年底,他分了有10多万块钱,主要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2014年初到4月份传奇私服生意一直不大好,也没分到多少钱,大贵和他们合伙做的时候自己就在外面开始做传奇私服了,被他们知道就闹翻了,大贵就自己出去做了。年后到被查到其实一直在亏本,也没挣到多少钱。和大贵分开的时候他们结过账,把属于大贵的那份分给他,具体分了多少钱他不记得了,剩下的钱他们三个人继续作为本金用。他们4个人的分工是单某负责决策管理和开区,大贵负责开区,孙某甲负责打广告,他负责分区和在里面打游戏,增加人气。他们开始合伙做传奇私服生意的时候,每人投了2000元,但是他没有给钱,是单某帮他垫的。他们分钱时候单某是把钱打到他老婆孙某丙卡上的,是用她身份证开的。卡正常是放在他老婆身上的,一般分过钱单某会告诉他的。他们结账时间不固定,什么时候帐里有钱了就分点。他们4个人合伙做的时候不记帐也不核对账目,反正钱多就多分点,钱少就少分点,每次都是单某分钱给他们的,威威告诉他说他们的钱是平均分配的,分钱时候就在YY上告诉他们一下。他们开设的传奇私服登陆器上的充值平台一般都是单某管理,他们只能手里只有个下级账号,这个账号只能看看玩家充值情况,不能参与管理。他们使用的充值平台他不知道,这个单某知道。从开始做传奇私服到现在他分多少钱,这个他真没算过,钱都是打到他老婆卡里的。他老婆的卡号他不记得,他只知道是工商银行的卡。他分到的钱都平时的生活开支用了不少,去年冬天单某、孙某甲、大贵他们去他那里玩过两三回消费了一部分,卡在他老婆身上,其他钱怎么用的他也不清楚。他以前没有说实话,主要因为钱都被用掉了,说挣10几万块钱没办法退还。把自己知道的、该交代的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他们4个人一起做传奇私服的目的是想挣点钱的。他们做的传奇私服游戏版本有的是从网上下载的,也有大贵从别人那里买的。他们架设的私服游戏具体是哪个版本他不记得了,反正是合击的。他知道架设传奇私服是是犯罪行为。他们架设传奇私服游戏没有经过上海盛大公司的授权允许。他们没有和玩家联系过。
4、被告人管某的供述
证实2013年上半年给单某家装修时,看到单某弄传奇私服赚了不少钱,苦的不丑,加上他自己平时也喜欢玩传奇私服游戏,想管理传奇私服过把瘾。5、6月份他就和单某说他想跟他学,他也同意他先学学。平时他装修没事的时候,他就到他那里去学学。大概8月份的时候,单某跟他说孙某甲和岳某他们也想和他一起弄,正好也有个传奇版本,不如他们就4个人一起弄看看,他会开区就把区开开,孙某甲就发发广告,岳某就负责合区,不懂的地方他们就再问问他。当时他也没有拿钱出来,但他们几个人心理都知道如果亏了钱肯定要4个人平摊还给单某的,如果赚钱肯定就4个人平分。后来他向单某要了他们的QQ,孙某甲又建了一个QQ群专门用于他们之间互相联系,群中就他们4个人,后来又通过YY互相联系,他们平时都不在一起,都是通过网络QQ群、YY来联系的。他平时主要负责游戏服务器游戏的开区,开区就是游戏服务端启动,每个服务器一般开7个区,一台服务器上正常放一个版本,他们前后共有2个版本。游戏服务器是3台,网站和登录器下载的1台,总共4台,服务器都是单某租的。当时的服务器就这么多,后来可能有变化。单某懂的比较多,所以各个环节都由他衔接,支付平台是单某联系购买的、日常经营资金也是单某负责管理的。孙某甲主要负责向发布站打广告,具体如何联系的他不知道。岳某负责数据维护和合区,他人在上海。他做的事情就是前一天晚上单某会告诉他第二天几点开区,开哪个区,时间是根据打广告上面的留的时间来定的,假如打广告的时间是上午9点,那他一般是在7:30前就把区开好,好让玩家提前到游戏里面去玩。8月份装潢结束以后他就到他益林家里弄传奇私服,如果有什么不会的就告诉单某帮助弄一下。在今年3月份时,他在网上看到有人做传奇私服游戏被抓后,才意识到这是犯法行为,他提出他不做了,后来他就和他们把钱分了,最后一次分了2万多块钱,他们三人后来继续在做。平时如果赚的钱比较多了就会分一下,再留下点钱保证日常运转,分钱也没有固定时间,每次都是平分的。每次分的数额不等,有时1万,有时1万5,最多一个月分了3万左右,分钱都是从网银上转账给他的工商银行银行卡上的。他和单某是在2007年的时候认识的,当时他在他家旁边(益林)开书店认识的。他们关系一直处的很好,所以装潢的时候也是让他来帮他弄的。他们架设传奇私服服务器是单某联系租的,他以前就弄过私服,所以都是他联系租的。
他买车子在淮安4S店买的,单某和他一起去的,买车子差3万,单某从他卡上刷了3万给他支付的买车款。这笔钱去年快到过年的时候他还给单某的,从做传奇私服游戏赚的钱里扣掉的,他妈后来把现金给他的。
单某买车借他的钱是从他父母那某的,具体借了多少钱他不记得了,后来到他家还钱的。他和他父亲帮单某装修房子,单某支付,共4万多块钱。有次他家里没钱进货,他妈打电话给单某,单某通过银行卡将3万多块钱转到他的银行卡上面的。车库5、6千块钱是在装修楼上之前给的。单某分钱给他是打到他工商银行的卡上,具体账号他记不得了。单某分钱给他没有打到过其它银行,就打过一张银行卡。从单某网银上转到他网银上的钱除了4万多块钱都是做传奇私服分给他的钱,还有分钱的时候扣了他3万块钱,是他买车时候借的单某的。
他们从开始做传奇私服游戏到今年3月底分开的时候,他银行卡中一共18万7千多块钱。单某打给他的钱中减去装潢的3万多块钱,再加上买车他借给他的钱后来在分给他钱里面扣掉的3万块钱,弄传奇私服他一共分得18万多块钱。他做传奇私服赚的18万多块钱都被他用掉了,和朋友吃、玩,还有到外地玩,钱都用掉了。他们做传奇私服分工:他们4个人中单某是总负责,孙某甲发私服广告,岳某负责合区,他负责开区。他们做的游戏程序是单某在网上下载,有的是花钱买到,有的是免费的。他们做的传奇私服游戏。他们做的传奇私服游戏没有版权也没有盛大公司的授权证书。他现在晓得这是违法行为,刚开始时不晓得,不懂这方面的法律,后来在网上看到是违法的,他就不和他们做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她是单某妻子,她知道老公单某在家开盛大公司传奇私服的。单某从2010年春天开始做的一直到现在。听老公单某说和她哥哥孙某甲、姐夫岳某,朋友管某从2013年5月份开始合伙做的,当时每人投入人民币1万元作为启动资金赚钱4人平分,共同承担风险,具体有没有给这1万元钱不清楚。听他们在一起谈岳某负责合区,孙某甲打广告,管某和单某开区。岳某、单某、管某会架设服务器。服务器听老公单某说架在浙江绍兴,具体几个不知道。单某工作地点就是在家,岳某工作是在上海,孙某甲工作地点在阜城大关路菜场门市,管某是在益林自己家里。他们一共盈利多少钱不清楚,从2013年5月份至2013年底老公单某分了20几万,后来买了一辆宝马X1,车牌J86B15,连上路一共花了30多万。2014年年初到现在盈利不清楚,是否分钱不清楚。单某2013年5月份之前一直是一个人做传奇私服的。在2012年买了一辆北京现代的车子。连上路花了10万元左右,都是私服挣的钱。后来这个车子4万元卖给孙某甲了。他们开传奇私服架设服务器做广告费用都是单某通过网上银行付给对方,银行卡是中国工商银行,是单某名字开的。游戏玩家充值的钱是单某收,其他人不直接和玩家接触。支付平台是哪家的不清楚,是单某开通的,绑定单某的工商银行卡的。传奇私服租用服务器钱基本上是固定的,每月向租用服务器账号打钱。开几个版本不清楚。孙某甲负责打广告,广告代理商基本上固定,发布价格是固定的。私服的宣传网站是孙某甲发给广告代理商,告诉单某需要多少钱,单某再把钱打给代理商就可以了。其他开私服的来攻击单某他们的私服服务器由租服务器的人管。游戏充值比例不清楚。没听说单某记账。盈利直接可以从支付平台上看到。支出她不清楚。打广告由孙某甲负责,都是通过QQ联系。他说私服是盗版。她不参与具体事情。
(2)证人孙某丙的证言,证实她和岳某是夫妻关系,她知道丈夫是因为侵犯著作权的事情被刑事拘留的。她丈夫岳某和单某等人做上海盛大传奇私服游戏的事情她不知道。她老公没有和她说过他要和单某合伙做私服让她打1万块钱给单某。单某2009年买房子,她借10万块钱给他,单某从2010年开始就断断续续还她钱了,有时候现金,有时候从卡上打给她。她丈夫岳某平时在家做广告设计,没事的时候打打游戏。
(3)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厦门世界网络网通服务有限公司机房主管,公司总部在广东东莞,手机号码189××××4000,QQ号24×××68。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院前电信大楼4楼是他们单位租用的电信局的机房。他们单位在网路上叫唯一网络科技中心,网址是:www.wy.cn,公司业务是在网络上硬件服务器租用、软件服务。数据中国和他们单位是合作关系,网址是:www.chinaidc.com。数据中国不全是租用他们公司的服务器。他们公司负责这些托管服务器的日常维护,保持网络畅通、系统安装等工作。在数据中国的会员编号1056584,单某租用服务器是他们公司租给单某的,注册名字就是单某,注册身份证号码××,手机159××××7379,注册地址是九江市南昌路175号世纪家园2#607,注册邮箱170490157@qq.com。他们公司应该和单某签订合同的,但不是他弄的。具体不清楚。单某可以通过QQ、电话联系租用服务器。单某一共租用他们公司7台服务器。其中6台在他们机房。服务器IP地址分别是120.37.143.6、120.37.141.224、120.37.143.120、120.37.143.125、120.37.141.185、120.37.143.118。还有1台在另外机房,IP地址是27.152.29.174。单某支付租用服务器的费用应该是通过网银转账或者支付宝,具体他不清楚。具体什么时候租用服务器他不清楚,在数据中国网站上应该有记录。他们公司在与客户商谈租赁服务器时告诉对方不得用来做违法的事情,具体对方做什么,他们不知道,不知道单某用租用的服务器做传奇私服。他们公司提供一个纯系统,客户具体装什么软件是客户自己的事情,他们公司只保持网络畅通,保持客户能够远程就行。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安徽省网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他们公司在绍兴城东电信机房是他负责的。他在这里主要就负责硬件更换、系统安装和系统重启。平时公司客户在数据中国网站上面提交问题,他们看到后就帮解决一下。这台服务器(IP:122.224.48.38)是他们公司的,就在他们机房里。这台服务器(IP:122.224.48.38)租给具体人他不知道,在数据中国网站上面的ID号是1056584,开始租的时间是2014-04-14。这台服务器里面安装的什么内容他们不知道。客户租了他们的服务器以后,他们在数据中国的网站上面可以看到,然后他们负责安装系统,保证客户能够远程能够登录上来就行了,具体客户装了哪些内容他们就不知道了。
(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厦门世界网络网通服务有限公司机房员工。他们把IP地址为120.37.143.6、120.37.141.224、120.37.143.120、120.37.143.125、120.37.141.185、120.37.143.118等六台服务器的硬盘进行格式化是因为有客户提交故障工单,要他们公司进行格式化,就按规定格式化的。是用户姓名单某的,手机159××××7379,地址是九江市南昌路175号世纪家园2#607,电子邮箱170490157@qq.com在数据中国网站上留言要求格式化的。具体留言时间2014年4月26日13时11分32秒。留言IP地址是114.236.184.243。
(三)书证
1、被告人单某、孙某甲、岳某、管某基本信息。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3、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说明、违法犯罪举报、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4月7日,网民举报单某等人架设《传奇》私服游戏服务器端,非法获利100余万元。阜宁县公安局初查本案,2013年6月份至2014年4月份单某伙同孙某甲、管某、岳某等人在未取得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传奇》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架设《传奇》私服游戏服务器端,非法获利。被告人单某、孙某甲、岳某、管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调取涉案的QQ号码财付通充值提现记录以及对应的银行卡信息。调取热血传奇英雄相关版权资质属于盛大网络公司证明,盛大网络公司没有域名104.111cad.com、845.0575ss.com、x28.0575ss.com的授权运营。
5、扣押、发还清单,证实扣押涉案的银行卡、手机、东芝笔记本电脑、TCL台式机主机、SONY手机,扣押的涉案硬盘等,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已发还。其中扣押单某人民币94900元,扣押孙某甲人民币7800元。
6、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
7、照片,证实被告人单某作案使用银行卡照片、电脑中连接内保存的”私服”服务器登陆的IP地址照片、单某等人租用的IP地址为:120.37.141.185、120.37.143.120、120.37.143.6、120.37.143.118、120.37.141.224、120.37.143.125的”私服”服务器硬盘照片、单某等人租用的IP地址为:27.152.29.174、122.224.48.38的登录器下载网站服务器硬盘照片。
8、页面截图,包括阜宁县公安局提取的户名单某工商银行银行账号62×××80、孙某乙工商银行银行账号62×××73易宝支付页面、易宝支付如意支付10012228790页面及剩余27989.31元的页面截图。
9、页面截图,包括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厦门世纪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单某租用服务器情况、单某在数据中国网站上注册信息截图、单某等人私服登陆器下载网站截图、单某等人私服充值链接截图。
10、阜宁县公安局办案情况说明及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证实扣押单某94900元,扣押孙某甲7800元,另追缴单某、孙某甲、岳某、管某违法所得各90000元,共计462700元,现全部上缴国库。
11、银行卡交易、转账记录、明细,包括阜宁县公安局提取的单某银行卡62×××80转账2013年8月25日至2014年4月交易明细、提现交易统计,易宝支付平台提现至单某银行卡记录,2013年8月30日至2014年4月17日涉案打广告财付通账号12×××29@qq.com交易明细、2013年5月2日至2013年12月13日单某牡丹灵通卡交易明细。
12、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单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办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单某、孙某甲、岳某三人涉嫌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4512323.18元,管某涉嫌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4311491.18元。其中,2013年8月25日至2014年3月28日单某、孙某甲、岳某、管某四人合伙作案期间支付广告、租服务器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049365.65元;2014年3月29日至2014年4月17日,单某、孙某甲、岳某三人合伙作案期间支付广告、租服务器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68956.8元。2013年6月份至2014年4月17日单某、孙某甲、岳某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294000.73元;2013年6月份至2014年3月28日,管某违法所得数额人民币1262125.53元。
(四)物证
公安机关扣押的硬盘6块。
(五)鉴定意见
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沪东方IT司鉴所(2014)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含测试对比截图光盘一张)。
鉴定材料:序列号分别为:W2APCKOE、W2APE74R、W2APCHV4、W2APCJ37、W2APCJKQ、W2APCJNW的6块硬盘,系涉案扣押的六张硬盘。
鉴定意见:送鉴6块硬盘IP分别为地址120.37.141.185、120.37.141.224、120.37.143.6、120.37.143.118、120.37.143.120、120.37.143.125中存在有”传奇私服”网络游戏,与盛大的”传奇”网络游戏相同率为92%,”传奇私服”网络游戏与盛大的”传奇”网络游戏存在实质性相似。
本案上述所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孙某甲、岳某、管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进行经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某、孙某甲、岳某、管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单某、孙某甲、岳某、管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单某、孙某甲、岳某、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孙某甲、岳某、管某均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单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甲犯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岳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管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3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单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49万元,被告人孙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78万元,被告人岳某、管某各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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