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84年3月5日,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2010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
看守所。
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检刑诉字(20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朋友联系到一对中年夫妇,欲将自己年仅一岁半的女儿xxx以3万元的价格卖掉还赌博账,后因家人强烈阻挠未果。
2010年月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再次通过散发小广告出卖女儿xxx,并与神木县的xxx取得联系,以6万元的价格将女儿xxx卖于xxx,后因其姐姐xxx的强烈反对,被害人xxx于三天后又被xxx以6.5万元赎回,而被告人张某某将卖孩子的6万元钱赌博全部输掉。
2010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输完前一次卖女儿的钱后回到家中,准备将xxx再次带去神木县卖掉,被家人追回并报警。
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处七年以上至九年以下有期徒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因赌博欠债便通过朋友联系,欲将自己年仅一岁半的女儿xxx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一对中年夫妇,后因其家人强烈反对未果。
2010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神木县城,通过张贴小广告的方式,编造替女寻亲,与神木县一名叫xxx的男子取得联系后,以6万元的价格将女儿xxx卖于xxx,后因被告人张某某的姐姐xxx强烈反对,被害人xxx被卖三天后又被xxx以6.5万元的价格从xxx处赎回。
被告人张某某将6万元全部赌博输掉。
2010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回到家中,准备再次将女儿xxx带至神木县卖掉,被家人追回并报警。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xxx、xxx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份,张某某从神木县引来一对中年夫妇,来到他们家说准备将女儿xxx卖掉,他们夫妇当时不同意就和张某某打了一架,后张某某将自己的手指剁掉半截,他们阻挡才没有卖成女儿xxx。
2010年10月份,张某某从神木县回来到他们家,并引来俩个男子,说他将xxx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这两个人,他们夫妇将张某某骂了一顿,后来张某某将xxx抱走了。
过了几天,他们的妹妹xxx联系上买xxx的人,又以6.5万元的价格将xxx赎回来。
2010年12月26日,张某某又回来,对他们说把卖xxx的钱赌博输掉了,现在又联系的一个买主,人家给10万买xxx,他要把xxx带走。
他们夫妇极力阻碍,张某某才没有把孩子抱走。
后来张某某到了他母亲家,让他母亲把xxx抱来,见他母亲不同意后,就动手殴打他母亲。
第二天早上,张某某将xxx抱走了,他们给亲戚们打招呼,在疗齐沟将张某某挡住,把孩子夺下后向公安局报警。
2、证人xxx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份,她嫂嫂xxx给她打电话说张某某把其女儿xxx卖了,她便打电话向张某某要来买主的电话号码,要求买主把孩子还给她们,买主说要5千元的损失费,她就借来6.5万元把xxx从买主处赎了回来,送到她哥xxx家。
3、证人xxx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他在神木县大柳塔见到一则为女寻亲的广告,发广告的人说想以6万元的价格将一岁半的女孩送人抚养。
因他有两个男孩,想要个女孩,他就按广告上的电话联系上了发广告的人,见面后,他才知道对方叫张某某。
张某某说他妻子跑了,丢下一岁半的女儿无人看管,打算将孩子送人抚养。
他问张某某其亲属是否同意送养,张某某说没问题。
之后他和朋友随张某某到xxx,张某某将女儿抱出来后,他们一块带到xxx医院给xxx做了体检,检查一切正常。
他和张某某就签收了收养协议,给了张某某6万元,他和张某某签收养协议一方面是防止张某某反悔,另方一面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随后他将xxx带回神木县。
后来张某某的姐姐不断给他打电话要孩子,他实在烦得不行了,就同意张某某的姐姐以6.5万元把xxx赎回去了。
后张某某又联系他再次卖xxx,他没有答应。
4、收养协议证实,收养人xxx、xxx与送养人张某某经协商自愿达成收养协议,送养人张某某自愿将其亲生女儿xxx送于收养人xxx、xxx抚养,中介人为xxx、xxx。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由于他赌博欠债,妻子又离家出走,他便想把一岁半的女儿xxx送给他人抚养。
2010年6月份,他通过朋友联系到一对中年夫妇,准备将xxx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们还赌博账,后因家人强烈阻挡未果。
2010年10月份,他在神木县通过散发小广告的方式,与神木县的xxx取得联系,以6万元的价格将女儿xxx卖给xxx。
后因他姐姐xxx的反对,他姐姐借的6.5万将xxx从xxx处赎回,而他将卖xxx的6万元赌博掉后,准备再次将xxx带到神木县以10万元卖掉,后被家人报了警。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生于1984年3月5日。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将自己的亲生女儿xxx卖于他人,在其家人将女儿xxx赎回后,仍多次试图将女儿再次出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对其应处七年以上九年以下的量刑建议本院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六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须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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