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3月2日被羁押,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
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1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七支,管制刀具两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处罚。
郭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1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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