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巴刑二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2011年7月2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XX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2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2011年8月1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律师事务所XX分所律师。
被告单位天津开发区A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A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幸某某,系天津开发区A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李某某,系天津开发区A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1年8月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羁押,2011年8月11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2011年8月5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XX市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被告人郭某某、被告单位天津开发区A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郭*,被告单位天津A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幸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杨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对案件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
2012年6月11日,公诉机关提出恢复庭审的建议,本院继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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