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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涂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涂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现住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涂某甲因家庭纠纷与妻子张某某、女儿涂某乙发生争吵、抓扯,且涂某甲两次试图引爆天然气,涂某乙将天然气关闭后打电话报警。7月3日1时许,云阳县公安局青龙派出所民警到涂某甲家中进行处置,涂某甲当场扬言要杀死张某某、涂某乙,民警遂依法传唤涂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涂某甲拒不配合,民警在对涂某甲强制传唤过程中,涂某甲用嘴咬伤民警徐山的手指致其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书、警官证复印件、人民警察录用文件、听证笔录、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涂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涂某甲系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学军 
检察官助理:蒋武军 
2017年10月1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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