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闫某某、汤某某等涉嫌盗窃罪被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0******** ,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渠县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7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1993年9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于2015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汤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广安市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重庆市合川区人,现住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汤某甲、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闫某某多次去至四川省渠县、重庆市合川区盗窃作案,共计盗得柴油约2000L,涉案金额人民币11000余元;被告人汤某甲明知闫某某持有的柴油系其盗窃所得,仍为其销售柴油居间介绍,联系被告人陈某某收购柴油;陈某某明知闫某某向其出售的柴油系其盗窃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予以收购。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闫某某去至四川省渠县宕渠大道西路与五井路西段岔路口处(维多利亚KTV对面),将被害人庞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号牌为渝BG6***的黄色红岩金刚牌两桥货车油箱内的约200L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100余元。
2、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闫某某去至四川省渠县宕渠大道西路与五井路西段岔路口处,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号牌为川S55***的红色豪沃牌两桥货车油箱内的约200L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100余元。
3、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闫某某去至四川省渠县宕渠大道西路与五井路西段岔路口处,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号牌为川S71***的黑色重汽牌四桥货车油箱内的约200L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100余元。后闫某某通过汤某甲介绍将上述盗窃得来的柴油共计约600L销赃至陈某某处,销赃获款人民币2700元,汤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400元。
4、2017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闫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富丰水泥厂3号门对面,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号牌为渝BW3***的红色重型挂车油箱内的约200L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100余元。
5、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闫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富丰水泥厂1号门对面,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1辆号牌为川X22***的红色豪运牌四桥货车油箱内的约300L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700余元。
6、2017年5月23日晚,被告人闫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蒿河村龙家桥附近,将被害人尹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号牌为渝CK6***的红色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油箱内的约100L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590余元。后闫某某通过汤某甲介绍将上述盗窃得来的共计约600L柴油销赃至陈某某处,销赃获款人民币2700元。
7、2017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闫某某去至四川省渠县南城生命通道南城印象B-3号楼在建工地外,将被害人汤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号牌为川S37***的红色豪沃牌双桥货车油箱内的约200L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100余元。
8、2017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闫某某去至四川省渠县南城生命通道南城印象B-3号楼在建工地外,将被害人汤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号牌为川S56***的黄色红岩金刚牌双桥货车油箱内的约270L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500余元。
9、2017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闫某某去至四川省渠县南城生命通道南城印象B-3号楼在建工地外,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号牌为川S56***的黄色陕汽德龙牌三桥货车油箱内的约200L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100余元。
10、2017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闫某某去至四川省渠县南城生命通道南城印象B-3号楼在建工地外,将被害人毛 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号牌为川S55***的红色豪沃牌三桥货车油箱内的约200L柴油盗走,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100余元。后闫某某通过汤某甲介绍将上述盗窃得来的柴油共计约870L销赃给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安汽车、油桶等作案工具;
2.户籍证明、收购记录、价格证明、前科材料;
3.证人蒋代喜的证言;
4.被害人庞某某、徐某某、汤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闫某某、汤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指认作案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陈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得来的赃物而予以居间介绍买卖或者收购,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甲、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塔浪   
检察官助理:刘欢   
2017年10月3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