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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被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化名王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6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9月21日被拘留,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5日被拘留,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1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万科云山小区门口附近,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伪造《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号)1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5、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二)2015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化名王某乙,自称是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综合处处长,与范某某交往并取得范某某的信任。2016年5月28日,王某甲以出了车祸、自己的账户被公安查封、无法取钱等为由,骗得范某某人民币(下同)3000元。7月26日,王某甲以其女友生病住院为由,骗得范2000元。7月28日,王某甲以可以低价购买被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二手车辆,骗得范某某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招摇撞骗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璐 
2017年4月18日  
 

来源: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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